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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要素

税务术语

  税制要素是指构成一国税制的基本要素,尤其是构成税种的基本元素,也是进行税收理论分析和税收设计的基本工具,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为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任何税种如果缺少这三个要素中的某一个,均不能成立。每个税种的要素都需要规定具体的确定的内容。

目录

税制要素筹划常用的技术

  税制要素筹划常用的技术包括纳税范围筹划技术、税基筹划技术、税率筹划技术、递延纳税技术。

  1.纳税范围筹划技术。

  我国税制对纳税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在一定条件下合理安排企业的经济行为和业务内容及纳税事项,避免其进入纳税范围,则可以合理规避税收支出,甚至彻底免除纳税义务。税制对每个具体税种的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税务筹划却要求反其道而行之,找出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内容。纳税范围筹划技术一般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比较窄,仅对14类消费品征税。因此,在纳税范围上可以进行适当的筹划,即企业在投资决策时,可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政策的产品进行投资。实际上,有很多高档消费品并没有被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以规避消费税。

  2.税基筹划技术。

  税基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由于税基是计税的依据,在适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与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有的纳税义务越轻。例如,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税基,在所得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所得税额”随“应纳税所得额”这一税基的减少而减少,此即税基式避税原理。

  3.税率筹划技术。

  税率筹划技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税负既定的情况下,税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呈正方向变化,税率筹划技术正是有效地运用了这一简单而又最基本的原理。一般情况下,税率低,应纳税额少,税后利益就多,但是,税率低,不一定等于税后利益最大化。所以对税率进行筹划,可以寻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者最佳税负点

  各种不同的税种适用于不同的税率,纳税人可以利用课税对象界定上的含糊性进行筹划,即使是同一税种,适用税率也会因税基或区域不同而发生相应的变化,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变税基分布或区域的差别调整适用税率,从而降低税收负担率,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4.递延纳税技术。

  递延纳税可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无息贷款的资助。递延纳税可以减少当期的现金流出,降低支付风险,增强企业的流动性。

  纳税环节、抵扣环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是递延纳税技术的关键。纳税人可以通过合同控制、交易控制及流程控制延缓纳税时间,也可以合理安排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的时间及额度,合理推迟纳税。

税制要素与税收要素的区别

  税收要素与税制要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收要素指的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它说明谁征税,向谁征,征多少以及如何征。它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收内容的具体表现。两者既有重迭又不尽相同。税收要素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每个要素并不要求有确定的指向。而税制要素则要规范征纳双方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具体表现。

税制要素具体举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基本税制要素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法第二条第一款)。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税法第十一条)。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二、关于计税依据、征收方式和应纳税额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税法第三条)。

  三、关于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税法第四条第一款):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税法第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税法第六条)。

  四、关于税收减免

  四类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税法第七条):一是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二是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三是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四是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法第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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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基本税制要素介绍_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https://dalian.chinatax.gov.cn/art/2019/4/1/art_2948_106039.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