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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证明

  税收证明是当纳税人对已经纳税的资产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该资产是免税的,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时,由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出具税收管理的证明,供纳税人提供给外汇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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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证明的取得

  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证明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

  首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应当提交的资料分别为: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其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证明。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

税收证明管理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外出经营的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数量、所需时间,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副本,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或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的缴销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二)乡、镇、村集体和其他单位及农民个人在本县(市、区)内(含邻县的毗邻乡、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自销农、林、牧、水产品需要《自产自销证明》的,应持基层行政单位(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三)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已付购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抵扣联无法收回的,纳税人应回购货方索取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者索取折让证明,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术语解释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依照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凭证。完税凭证是全面反映税收征纳情况的书面文件,既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凭证,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国库收纳国家预算收入的凭证。

  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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