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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是看涨,因此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融券是看空,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录

主要特点

  融资融券具有如下特点:

  1、杠杆性

  融资融券最大的特点就是借钱买证券,借证券卖证券。我们知道,普通证券的交易必须支付全额交易金,但融资融券交易只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以,缴纳保证金之后,你就可以向证券公司借钱或借券了。举个例子,如果交纳50%的保证金,意味着可以用同样多的金额进行两倍的操作。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可以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这就是信用交易的杠杆。

  2、资金疏通性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资金流动必须保持顺畅状态,如果相互间资金流动的通道阻塞或狭窄,就会降低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

  而融资融券交易的出现有效地提高了市场的整体效率。融资融券机制以证券金融机构为中介,一头联结着银行金融机构,一头联结着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引导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有序流动,从而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

  因此,从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的基本功能看,它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重要的资金通道,具有资金疏通性。

  3、信用双重性

  融资融券交易中存在双重信用关系。在融资信用交易中,由于保证金的存在,投资者只需要支付一部分价款就可以买进证券,不足的金额由经纪人垫付。经纪人向投资者垫付资金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经纪人垫付部分差价款,是以投资者日后有能力来偿还这部分价款及利息为前提的。这是第一层信用关系。

  从经纪人的角度来说,其所为投资者垫付的价款,一般都是来源于券商的自有资金、客户保证金、银行借款或在货币市场融资。这称为转融通,包括资金转融通和证券转融通。我国由于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因此融资融券建立初期,我国只有第一层信用关系。

  4、做空机制

  普通的证券交易必须先买后卖,当价格上涨时很容易获利,但是当价格下跌时,投资者要么割肉止损要么等待价格重新上涨。

  而引入融资融券制度后,投资者就可以一改往日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先借人证券卖出,等证券价格下跌以后再买回归还给证券公司。这种交易方式就意味着在证券价格下跌的时候,投资者也能获利。这种方式改变了证券单边市场的状况。

主要作用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世界上大多数证券市场普遍常见的交易方式,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融资融券的启动为市场输入了新鲜的资金血液,这对市场产生积极的作用。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2、有助于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中,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活动,有利于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总体上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3、提供更多的投资手段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当市场持续走强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入资金购买股票而放大获利倍数;而通过融券,投资者就可以在市场持续下跌的过程中卖空股票再于低位平仓补回即可。

  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种新的获利方式,不再像以前那样,只有在市场上涨的时候才能够获利。而目前在市场下跌的时候,投资者仍然也可以获利。

  4、提高金融资产的运用效率

  融资融券交易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渠道。在实施转融通制度后,还可以增加其他合乎规定的资金和证券的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的运用效率。

  推出融资融券将更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平滑市场价格波动,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形成证券市场内在的稳定机制,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资者交易理念、改变“单边市”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实现收益。融资融券交易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1、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例如投资者以100万元普通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万元,亏损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40万元,亏损40%。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

  此外,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

  2、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3、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4)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4、其他风险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保管不善或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损失,因为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

  (4)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信用额度,从而造成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资者可能遭受损失。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财务安排,合理规避各类风险。

业务模式

  海外比较发达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两融交易机制已成为各个国家以及地区普遍实施的交易制度,两融制度对于证券市场基本职能的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各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体系、信用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各不相同,各国均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采用了适合本国发展的两融业务模式,概括下来可以归纳总结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和以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三大类发展模式。

  1、美国的分散信用模式

  分散信用模式是指没有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投资者可向任何一家证券公司或其它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融券,当授信机构(例如证券公司)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向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甚至投资者借入的融资融券体系。由于美国的金融市场发达,信用制度完善,各个机构的内控机制健全,因此,选择了效率较高的分散化授信模式。

  2、日本的单轨制集中信用模式

  单轨制集中信用模式是指由带有一定垄断性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负责对各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再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体系。战后日本金融市场欠发达,信用环境薄弱,在借鉴了美国做法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上和制度上的“后发优势”,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专业化集中制授信模式。

  3、中国台湾的双轨制信用模式

  双轨制授信模式是指带有一定垄断性的证券金融公司既可以向做为中介的证券公司也可以向一般投资者融资融券的“双轨制”授信模式。台湾的金融市场并不发达,因而台湾从自己的市场特点出发,采用了不同于日本的双轨制集中授信模式。

开户条件

  我国融资融券的开户条件如下: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从事证券交易的个人和机构,个人客户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普通证券账户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少于6个月,即开户需满6个月;

  2、拥有不低于50万的证券类资产是基本门槛,作为验资使用,50万是指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股票市值;证券类资产包含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资产管理计划等;

  3、测评时间在2年内,要求客户风险测评问卷为C4、C5,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风险承受能力者或C1不允许开通;

  4、信誉良好,不在公司信用业务“黑名单”库内的个人或机构;

  5、非本公司的股东和关联人;

  6、符合公司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未有不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

开户流程

  以东方财富APP为例,仅供参考:

  1、打开手机的东方财富,点击下面的交易;

东方财富

  2、点击上面的“更多”选项;

点击“更多”选项

  3、弹出“温馨提示:您尚未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是否立即开通?”点击下面的“前往开通”选项;

前往开通

  4、进入学习页面,点击下一步选项;

进入学习页面

  5、进入“董监高信息”页面,回答上面的问题,点击下一步选项;

董监高信息

  6、最后输入银行卡,进行开通即可。

输入银行卡

交易申报

  融资融券的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

  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

  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买入数量;

  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⑥“融资”标识;

  ⑦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

  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卖出数量;

  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⑥“融券”标识;

  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证券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五款规定提供证券融资融券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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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http://www.csrc.gov.cn/jilin/c105398/c1268060/1268060/files/%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8%AF%81%E5%88%B8%E6%B3%95(2019%E4%BF%AE%E8%AE%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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