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的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实行的财产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在受理后采取的财产保全。特定期间的财产保全,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的,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有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一、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对象只能是利害关系人即将起诉后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指向的某项具体财物。
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指向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不能对案外人的财产或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提出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
财产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面提出申请的应当写明请求保全的标的物或有关财物的名称、数量、价额和所在地,以及保全的原因。口头申请的,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二、审查
人民法院接到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1、申请主体是否合格;2、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接受财产保全申请。
三、提供担保
依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四、裁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必须及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五、执行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
六、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和原因
1、利害关系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未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30日届满,申请人仍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当被申请人提供了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有价证劵担保或保证人担保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财产保全措施已没有必要性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以职权行使财产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是指财产保全裁定在何时、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一、时间效力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定能够解除的条件和原因出现,财产保全裁定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二、对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的效力
1、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都不的提出上诉。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必须依照裁定的内容执行。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依法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
1、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不但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而且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及时按裁定中指定的保全措施协助执行。
2、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1、对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人民法院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1)立即开始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并要尽最大的努力去实施财产保全措施;(2)未经法定程序和一定的法定理由,财产保全裁定不得随意更改;(3)对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复议的,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
2、已经被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依法不得重复保全。
3、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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