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升规入统
服务业升规入统是指支持引导服务业各行业小微企业发展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并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统计范围。
入规入统标准是指企业或单位在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或业务收入后,需要按照相关统计规定和标准进行登记和统计。
服务业升规入统意义
服务业企业是我国第三产业的支柱,是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重要支撑,是常规统计监测的主要对象,服务业企业入库的质和量,对全面如实反映经济社会的发展、质量效益的提高、产业结构的优化、转型升级的提速起着积极推动作用。因此,提高服务业企业入库率和数据质量,对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有效实施经济运行监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服务业升规入统条件
(一)限额以上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
(二)限额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
(三)限额以上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
(四)限额以上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
(五)规模以上服务业:按年营业收入2000万、1000万、500万分为三类: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
服务业升规入统程序
入规入统分为月度申报和年度申报
月度申报:注册时间或经营时间在上年10月后的企业,达到营收标准后的次月5日前可提交申报资料。
年度申报:注册时间或者经营时间在上年10月前的企业,达到营收标准后,在当年11月15日前或12月25前可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清单:审核登记表、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实行五证合一的单位,只需提供五证合一证件复印件、反映单位规模和主营业务活动的照片、利润表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申报流程:由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按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由企业向区统计局申报,区统计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统计局,层层审核确认后,由国家统计局最终审核确认。
申报材料
一般共性材料: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反映单位规模和主营业务活动的材料(如反映单位规模、行业、产品、原材料和营业场所的照片)
4、统计调查单位告知书送达回执
5、统计调查单位申报入库承诺书
对于新开业(投产)企业、成长型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还需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合同(一份即可)等材料。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等,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如果一个企业营业执照办得早,但实际开张经营的时间要晚些,刚好错开了我们统计上新开业企业认定的10月这个关键时间点,作为新开业企业“升规入统”申报时,还需提供开始营业当月的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盖章说明,作为实际开业的相关佐证材料。
服务业升规入统注意事项
一、只有“企业”才涉及升规入统吗?
不是,统计上把握“企业”的关键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法人单位”。申报入统对象既包括常规意义上的企业,也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等。由于现实中前者占了绝大多数,为了方便表述,我们统计人日常就用“企业”来概称了。
二、服务业企业达标后应该在哪里进行申报?
服务业按照法人在地原则统计,“升规入统”也是按照这个原则申报。如果企业行政登记住所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时候,该怎么办呢,小编告诉你,要向实际经营地的统计机构进行申报。
三、有子公司、分公司的企业有何注意事项?
统计上很强调法人单位这个概念。因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所以母、子公司需要分别统计,总、分公司由总公司合并统计。“升规入统”也是这样处理。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有集团公司自身营收没有达规,但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当做集团公司的一并统计后就“升规入统”了,或者算上分公司的营收明明已经达规了又不申报“升规入统”,这些都是错误的。
服务业概述
服务业是指电子信息时代的产业名称,是从事服务商品的生产部门和企业的集合,是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即第三产业。规上服务业是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一)统计范围
服务业统计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服务业包括以下行业:
(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
(4)住宿和餐饮业;
(5)金融业;
(6)房地产业;
(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1)教育;
(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二)统计内容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等。主要指标有: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规模、联系方式、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控股情况、资产、负债、损益及分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费用、利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等。
(三)统计原则
辖区内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按照经营地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视同法人单位与法人单位履行相同的统计义务,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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