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再投资
利润再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可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即递延纳税政策)。
利润再投资的情形
利润再投资有两种情形,一是境外投资者用本企业未分配利润增资;二是境外投资者将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用于增资企业注资。
利润再投资案例说明
典型案例:瀚宇博德科技(江阴)有限公司
瀚宇博德科技(江阴)有限公司投资方为台湾华新丽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瀚宇博德深耕多层印刷电路板行业十余年,不断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和智能化改造,先后9次增资,其中4次为江阴企业经营所得利润再投资,目前公司注册资本已增至2.8亿美元。
路径
1、市监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2、办理外汇FDI对内业务出资登记;
3、未分配利润汇入增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或内部记账划转;
4、税务局办理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手续;
5、验资。
境外投资者取得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热点问答
问题一:什么是“境外投资者”?
答: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问题二:符合规定条件是指什么?
答: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问题三: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如何申请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答:(一)境外投资者按规定申请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按规定申请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问题四:境外投资者申请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时,利润分配企业如何操作?
答:(一)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确认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有无缺项;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二)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问题五: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暂不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
问题六: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答: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属于《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问题七:境外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用于投资的利润款项的,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吗?
答:《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如果境外投资者按照该项规定划转再投资款项,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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