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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递延纳税

再投资暂不征税

  再投资递延纳税又称为再投资暂不征税,是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目录

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依据

  主要包括:

  1.《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再投资递延纳税适用对象

  “境外投资者”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利润分配企业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相关手续。

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适用范围

  境外投资者自2018年1月1日(含当日)起,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再投资递延纳税须满足条件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的办理方式

  情形一:直接享受

  (一)境外投资者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二)利润分配企业应当对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进行以下方面审核:

  ①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②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③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②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情形二:追补享受

  境外投资者符合条件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②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再投资递延纳税享受优惠如何填写报表

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本表分为三部分:

  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

  境内分配利润企业填报信息

  税务机关受理情况

  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

  1.1.1栏

  填写境外投资者办理税务登记时生成的纳税人识别号。截至填表时没有办理过纳税事项,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可以不填。

  1.1.3栏

  填写在境外成立地的合法名称全称。

  1.1.6栏

  填写境外投资者在境外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纳税识别号(如有)。

  1.2.3栏

  在三个选项中勾选,至少勾选一项,可勾选多项。(按照勾选情况,填写内容)

  1.2.4栏

  1.2.3栏勾选“新增或转增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1.2.4栏所属信息必填,分不同投资次别填报。其中:1.2.4.6栏填写被投资企业收款账号。

  1.2.5栏

  1.2.3栏勾选“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的,1.2.5栏所属信息必填,分不同投资次别填报。其中:1.2.5.5栏填写新建境内居民企业收款账号。

  1.2.6栏

  1.2.3栏勾选“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1.2.6栏所属信息必填,分不同投资次别填报。其中:1.2.6.6栏填写股权转让方收款账号。

  1.3栏

  追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加报1.3栏所属信息。

  1.4栏

  填写境外投资者提供的附报资料清单。

  分配利润的境内居民企业填报信息

  2.1.3栏

  填写本次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金额。

  2.2.1栏

  在“现金”和“非现金”两个选项中勾选,至少勾选一项,可以勾选两项。

  2.2.2栏

  2.2.1栏勾选“现金”的,2.2.2栏所属信息必填。本项所属信息分不同支付次别填报。注意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比对。

  2.2.2.1栏填写利润分配企业向被投资企业支付股息分配款项的账号。

  2.2.2.5栏填写股息分配款项收款人账号。

  2.2.3栏

  2.2.1栏勾选“非现金”的,2.2.3栏所属信息必填。本项所属信息分不同支付资产项目填报。

  注意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纳税人在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的同时,还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在第13行次“享受国内税收优惠”栏次,勾选“000408152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一条”,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热点问答

  一、境外投资者实际收回投资后的税务处理是什么?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了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

  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和未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投资。

  二、境外投资者补缴递延税款时享受税收协定是怎么规定的?

  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补缴递延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即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补缴递延税款情形包括按规定纠正不当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和按规定停止享受递延纳税待遇。

  按照规定享受协定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的报告表,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享受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第19号公告)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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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收藏】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你问我答|上海税务   https://mp.weixin.qq.com/s/WnY_pRXv5i-ECpCxxxBuLg
[2].  【实用】@“引进来”企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享受暂不征收 请收藏!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指引|韶关税务   https://mp.weixin.qq.com/s/TkR5Bvbj00U0y3gNYdHkmw
[3].  预提所得税政策,报表填写需注意这些事项|上海税务   https://mp.weixin.qq.com/s/5LgARX9pqdjRL9D0KsyXgg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