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亦称股权结合法,是企业合并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之一,视企业合并为参与合并的双方,通过股权的交换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的联合,而且合并后,股东在新企业中的股权相对不变。
权益结合法的特点
权益结合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1、将合并视为股权联合行为,而不是资产交易。
2、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均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计价。
3、不需要确定和分配合并成本。
4、企业合并不是购买行为,没有购买价格,因而不会产生合并商誉或营业外收入。
5、不论合并发生在会计期间内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自期初至合并日的损益都要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利润中。
6、需要尽可能保留被合并方的留存收益。
7、如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方法不一致,则应追溯调整,并重编前期财务报表。
权益结合法运作机理
1、采用权益结合法时无需对被合并企业进行公允价值的确定。不论合并方发行新股的市价是否低于或高于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律按被合并企业的账面净值入账。
2、在权益结合法下,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前的盈利作为合并方利润的一部分并入合并企业的报表,而不构成合并方的投资成本。
3、账面换出股本的金额加上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的额外出价与账面换入股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股东权益。其理由是,当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的形式进行时,所发生的仅仅是股权的交换,并非现实的资产交换,其升值部分不应视为商誉,而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即资产的量度是以原始成本表述的,其公允市价超过原始成本的部分都应体现在股东权益之中。
4、合并过程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财务顾问费等应作为合并后企业的费用并抵减合并后的净收益。
5、实施并购以后,参与并购的各方均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6、并购完成后的两年内处理并购前各企业的资产而产生的重大损益应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作为非常事项进行充分披露。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
权益结合法,即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对价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
在权益结合法下,将企业合并看成是一种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购买交易。参与合并的各方均按其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合并,合并后,各合并主体的权益不能因企业合并而增加或减少。
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分以下几个步骤:
(1)所有者权益合并。这是权益结合法会计处理的关键。应借记长期投资(被并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贷记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留存利润等账户。
资本公积有时在借方,有时在贷方,留存利润有时小于或等于被并企业账面价值上的留存利润数,这些变化主要取决于实施合并企业对被企业发行股票数额的变化。
当发行股票面值总额小于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投入资本(即原股本数加资本公积数)时,资本公积在贷方,留存利润数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数。
当发行股票面值总额大于被并企业投入资本时,则会出现资本公积在借方、留存利润数额小于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数额的现象。
其具体数额的确定,则取决于下列冲销每一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顺序及数额:被并企业发行在外股票的面值;被并企业资本公积;实施合并企业的资本公积;被并企业的留存利润;购买企业的留存利润。
(2)合并费用的处理。借记有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3)投资数额的分配。借记各项资产及销售成本(被并企业账上的数额)等项目,贷记负债以及销售收入(被并企业账上的数额)、长期投资等账户。
这里资产、负债等项目均以账面价值入账。权益结合法以账面价值记录并入的净资产,账上也不确认商誉,但不等于说被并企业原来账面上不确实的数额不能予以调整。诸如待摊费用等项目,若在实施合并企业已无价值,仍应予以注销。
权益结合法下的信息披露
权益结合法下的信息披露如下:
1、合并后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当期发生按权益结合法处理的企业合并业务,在财务报表或其注释中披露本期信息和前期重编报表的基础。
2、合并后的企业应在合并当期的财务报表注释中揭示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的名称和简介、处理合并业务的会计方法、企业合并时发行股份发数额和简况、以前独立的企业在企业合并完成前的期间被并入当年合并净收益的经营成果的详细情况等关键信息。
3、财务报表注释应当披露在财务报表公开日前已完成但在财务报表日尚未完成,或在之后开始实施的企业合并的影响。
权益结合法的优缺点
权益结合法主要有以下优点:
1、有利于促进企业合并的进行。
2、符合持续经营假设。
3、方法简单,便于操作。
权益结合法主要有以下缺点:
1、不能准确反映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
2、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1、权益结合法存在的实践基础。从当前国内企业合并的手段看,大多数属于换股合并,直接用现金支付的极为少见。
2、权益结合法存在的理论基础。在只有两个企业实施的并购业务中一般都可以分得清谁是购买方,谁是被购方。但当出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这类并购业务由两个以上企业参与,它们的规模相当,几乎分不清谁是购买方或控制者,这时使用权益结合法比较合适。
3、权益结合法存在的会计基础。从会计实务上来说,权益结合法要比购买法简便,易于操作和掌握,降低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从而有效降低了核算成本,能较好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具体表现为:
(1)在权益结合法下,股权的联合能够突破现金支付能力的约束,而且合并双方的账面价值仅简单相加,大大节省了合并成本。
(2)尽管各国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只要不符合权益结合法使用条件中的一项,就只能采用购买法。但尚无研究表明,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得出的合并后的财务报表,哪一个对投资者和债权人更有用。
(3)权益结合法的运用能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权益结合法的问题与对策
1、利润操纵的问题,采用权益结合法造成利润虚高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将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计入合并利润表;二是通过将并入资产按公允价值变现创造收益。我国会计准则中已经要求将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利润表中单列一项反映,以防止企业操纵会计利润,但对并入资产的处置却没有限制。如果能对主并企业处置并入资产行为的时间进行限制,将会从另一个角度防止企业利用合并进行利润操纵。
2、准则虽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但在企业合并中的会计处理,还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因此,可借鉴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做法,把股东股权的连续性、业务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合并规模的类似性作为应用权益结合法的标准限制条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主观判断,以提高可操作性。
3、很多高科技企业除了实体资产外,其资产价值更多体现在科研人员的技术、企业的专利权、商标等无形资产上。在高科技企业的合并中,如果按权益结合法处理企业合并,主并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就可使用这些高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既可从中获得可观的利益,又不需要从中扣减或摊销任何费用。因此,对于知识型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企业合并中的估价应进行特殊的规定,以便充分体现企业的价值,并且有效防范企业的利润操纵。
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的区别
1、商誉确认上的区别。购买法下,合并方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记录所收到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合并成本与取得可辨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权益结合法下,其计价基础不变,根据其账面价值决定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存在商誉的确认问题。
2、合并费用处理上的区别。对于在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费用,在购买法下,直接费用增加购买成本,间接费用计入期间费用;而在权益结合法下,不管是直接费用还是间接费用一律计入期间费用。
3、计价基础的区别。购买法认为被并企业的持续经营受到影响,该假设已经不再适用,所以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估价,按其公允价值入账;权益结合法认为被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仍然存在,所有者没有变化,持续经营的假设仍然适用,因此不改变计价基础,按原始的账面价值入账。
4、会计信息质量上的区别。在权益结合法下,按历史成本反映合并后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因此其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高,并且对于企业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可比性较强,但是其较之公允价值明显地缺乏决策相关性;在购买法下,由于使用公允价值,给人为调节利润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其信息的可靠性较差,并且企业合并前后的信息缺乏可比性,但是其提供的信息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各个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也具有横向可比性。
5、对财务状况影响的区别。首先,在合并的当年,权益结合法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并入实施合并企业的收益表,而购买法仅仅将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纳入收益表。其次,由于合并时两种方法对净资产按不同的价值入账,因此,在合并以后的年度,按权益结合法所得的成本、费用比购买法小,收益则要大。可见,权益结合法下,收益较高,所有者权益较低,所有者权益回报率较高。而购买法下,收益较低,所有者权益较高,则所有者权益回报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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