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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利润

会计科目

  留存利润是指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规定设立的“留存利润”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312,属于业主权益类科目。“留存利润”会计科目核算个体户本年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利润(或不能以经营所得弥补的亏损)的结存情况。

目录

留存利润的账务处理

  一、个体户将计算出的本年应税所得,在按“计税办法”的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额的,应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年度终了,个体户根据“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当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至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三、将本年发生的税后列支费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税后列支费用”科目。

  四、将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超过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由“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应税所得至应弥补的亏损(××年度)”科目。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为个体户在年末时的留存利润(或不能以经营所得弥补的亏损)。

留存利润项目内容及填列方法

  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留存利润”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留存利润”项目,反映个体户在年末时的留存利润(或不能由经营所得弥补的亏损)。应与“留存利润表”中“年末留存利润”项目的数字相等。如为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

留存利润表

  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利润(或亏损)的实现情况及年末留存利润的结存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应税所得”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度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应税所得表”中“本年应税所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项目如为正数(或零),本项目数字应与其一致;如为负数,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2.“个人所得税”项目,反映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计算确定的本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本年应税所得为正数,本项目的数字=本年应税所得×税率;如本年应纳税所得为负数,所得税为零。

  3.“税后列支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或者“计税办法”规定允许税前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税后列支费用”科目中转入“留存利润”科目的数字填列。

  4.“年初留存利润”项目,反映个体户至上年末的留存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年末留存利润”项目的数字一致。

  5.“转入逾期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按“计税办法”规定,将至本年末止,弥补期已经超过5年,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转入“留存利润”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留存利润”科目中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6.“年末留存利润”项目,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的留存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的数字以“-”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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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   https://czj.beijing.gov.cn/zwxx/zcfg/zcqtwj/202210/t20221014_2835951.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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