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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信息披露

  首次信息披露,也称发行信息披露,主要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根据有关规定,首次信息披露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

目录

首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公开发行股票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这是由发行人制订,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主要事项以及招股情况的文件。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披露。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査阅。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对于在适用注册制的板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但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2)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也称债券募集办法。这是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依法编制,记载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法律文件。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具体内容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

  (3)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发行证券完成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主要内容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

首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的区别

  首次信息披露,也称发行信息披露,主要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根据有关规定,首次信息披露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

  持续信息披露,也称持续信息公开,是指证券上市交易过程中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证券上市交易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信息要进行持续的披露。该类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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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15-11/27/5017671/files/8465711b7bdf42ce8d01d9dc0b5591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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