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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

  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从所有人处取得动产的占有,并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为善意即可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要旨在于维护占有的公信力,使第三人可信赖占有而通过交易取得动产所有权,保护交易的秩序和安全。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受让人是否善意,可以结合当事人、标的物的价值和推销方式等因素综合判定,如果依据交易经验一般人都可以认定出让与人无处分权而受让人未辨明的,就可以认定受让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

目录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结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三百一十二条,动产善意取得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即是法律行为。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权利具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受让人为善意。唯有善意第三人才值得保护。所谓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目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第三人的善意系推定,故真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时,须负举证责任。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从而不能构成善意。

  善意的判断时点,依《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受让动产时”为准,具体操作时,一般以动产交付时为准,即交付之后若第三人嗣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受让人之善意。交付有现实交付与交付替代之知。现实交付,以物的直接占有转移之时为交付之时;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善意第三人之所以能够从无权处分人手中获得所有权,是因为该善意第三人代表了交易安全,所有权人利益的静态利益被让位于交易安全这一动态市场利益。这就意味着,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所实施的必须是市场交易行为。当第三人无偿受让标的物时,即便令其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第三人亦未失去任何利益,无非是无法取得额外利益而已,而若在此情形下依然令其取得所有权,则一方面第三人未付出任何代价取得真权利人的所有权,另一方面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非基于自身意志而莫名失去,在双方利益关系中,显然真权利人更值得保护。受让人无偿受让时固然不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为了将该制度对真权利人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受让人不仅需要支付对价,而且所支付的对价在市场交易中必须属于合理。

  另外,要求以合理的价格转让,除了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另外一个理由是,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作为谨慎的市场主体,理应对标的物来源的合法性表示怀疑,从而产生进一步了解之义务,若受让人未履行此义务,则因其应当知道而不构成善意。判断是否构成“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物已交付。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若物尚未交付,则交易尚未完成,此时选择保护真权利人,对于交易安全的损害尚可控制。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有两点需要特别指出:第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第二,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要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未正面规定此项要件,但可从第三百一十二条中推知。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委托物,如转让人基于与真权利人的保管合同为之保管标的物、转让人作为承租人承租直权和人之物等;相反,非基于直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则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原因在于,转让人之取得委托物占有毕竟是基于真权利人自身意志,正是真权利人这一行为,为之后的无权处分提供了机会,在此意义上说,真权利人参与了无权处分局面之形成,与完全无辜的善意相对人相较,自然是后者更值得保护。但脱手物则并非如此。物之遗失乃至于被盗并非基于真权利人意志,此时,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同处于无辜地位,若允许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在客观上为销赃行为提供合法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仅对脱手物中的遗失物作出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7)转让合同有效。转让合同是指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等债权合同。《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转让合同无论是无效,还是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动产善意取得产生直接与间接两项法律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不仅如此,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间接法律效果一赔偿请求权。在利益衡量中,真权利人的利益虽让位于善意受让人而失去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失去后不能寻求法律救济。所有权之失去,系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所致,因此,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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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