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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

  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不动产出让人无权处分占有的不动产,但是他却将该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该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并且支付合理对价,则受让人就依法即时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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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动产相似,以下仅就特别之处作一简单阐述。

  (1)交付问题。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是因为交付占有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

  (2)善意问题。对于不动产转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第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第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第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第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第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另外,如果真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则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同样不构成善意。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也与动产相似,以下仅就特别之处作一简单阐述。

  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之物权,此与动产不同。原因在于,善意取得所有权仅导致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发生变事,其他已登记的限制物权则不受影响,故继续存在于登记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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