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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

观念交付分类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目录

简易交付的理解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占有辅助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达成之时,就已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受让人可以是基于委托、寄托、租赁、质权等合法的原因而占有动产,也可以是无权占有。

  例:W将电脑借给Q,借用期间,Q拟购买该电脑,W同意。在双方确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生效时,因电脑的交付既已完成,Q取得电脑所有权。

简易交付案例说明

  甲将其所有的手机出借给乙使用,乙十分喜欢,便向甲提出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手机。尽管在一般情形下,出卖人有交付标的物之义务,但此时标的物已在买受人手中,无须再进行现实交付,手机所有权自双方间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即移转于乙。

民法典关于简易交付的解读

  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就已经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民法典对于简易交付的规定。简易交付又称为“无形交付”。

  如果一台电脑基于出租的原因,原本就由承租人放置在家中使用,后来,承租人很喜欢这台电脑,向出租人买下了他的这台电脑,那么这里面所谓的“交付”就只是权利的改变和确定。可以理解为,在承租人买下这台电脑之前,他只是基于承租而拥有电脑一定的使用权,在达成了转移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后,承租人继续占有该电脑,并基于买卖的基础使电脑的所有权实际归属于承租人。

  民法典之所以规定简易交付,是因为如果按照一般情况下的物权变动原则,强调现实交付,那么所有权人将不得不先从受让人处取回标的物,然后再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在上述例子中,出租人必须先去承租人家中要回电脑,然后再将电脑交付给承租人。显然,这种做法非常不切实际。有了简易交付这一规定,形成了一种观念上的交付,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了交易费用。在这个过程中,物权变动的时间点就是作为原因行为(如买卖)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之时。

  涉及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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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沿法微课堂】普法词条 | 动产交付 - 沿江人民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IPTaqbJ8Ku7dDGyYlFrEn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