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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力竞合

  原因力竞合是指任何一人的单独侵害行为都足以独立造成该损害后果。

目录

原因力竞合的解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可知,原因力竞合的核心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原因力竞合用公式来表达,即A或B=C。由A、B对C承担连带责任。

  【例】一条河流的两岸分别设有A、B两个企业,A企业向此河流里排放污水,B企业亦向该河流中排放污水,导致下游渔民孟某的鱼全部死亡。经查:即使是A企业和B企业单独排放污水,亦足以导致孟某的鱼全部死亡。请问:孟某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答:孟某可以请求A企业和B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原因力竞合(也称累积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任何一个侵害人的单独行为都足以独立造成损害后果,此时成立共同侵权,形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甲乙相约一起去打猎,看见远处的一个猎物同时开枪,枪响,前去一看,一个割草的老人痛苦地躺在地上,心脏处中两弹,旋即死亡。法医验尸证明,其中任何一弹都足以当即致命。

原因力竞合的相关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前因:徐某某购买了刘某某的房屋并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因刘某某的物品迟迟未搬走,徐某某预约北京兄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搬家)进行搬家服务,将刘某某物品搬走。因预约搬家的人与需要搬家的物品非同属一人,各方由此发生纠纷,兄弟搬家的营运货车被扣押。

  经过:兄弟搬家车辆按约定到达徐某某指定地点,兄弟搬家搬运人员与徐某某确定搬运物品并签订《搬运服务合同单》,在徐某某的指挥下将相应物品打包搬出。搬运物品搬运至车辆上后,徐某某告之搬入地为本院的另一房屋,给了搬入地的联系人即本案刘某某的电话,并宣称自己要赶飞机,就锁上门出发去机场了。当即兄弟搬家搬运人员联系刘某某,刘某某赶到现场后,称所搬运物品均是其所有,但其没有预约搬家服务,搬家公司无权搬运其物品。当天强行把兄弟搬家车辆扣下,前面用金杯车挡住,后面用三轮车加上四、五把锁,在车辆的前后轴加上两把地锁。兄弟搬家人员当即报警,最终警察调解无果。此后兄弟搬家一直联系不上徐某某。让刘某某找地方腾放物品放行车辆,刘某某一直强行扣押车辆。直至2018年11月20日,在公安机关协调下,刘某某才让兄弟搬家将物品搬入其指定地点,放行兄弟搬家车辆。至此,刘某某扣押兄弟搬家车辆长达16天之久。

  兄弟搬家事后得知,徐某某与刘某某在涉案房屋的交接上存在纠纷,刘某某在涉诉房屋过户后一直未搬出涉诉房屋的物品,徐某某就涉案房屋开锁问题求助警察,协调后能够自由进入了涉诉房屋,并约定了搬家,但双方并未明确搬家具体日期,只是以短信形式沟通:“这几天订好后到时让搬家公司跟你联系对接。”徐某某在搬完东西后才给兄弟搬家搬运人员电话让其与刘某某联系。

  兄弟搬家在本次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车辆被扣16天,向谁主张损失,如何主张损失?徐某某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没和刘某某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能否直接预约搬家公司将物品搬出?刘某某擅自锁车给兄弟搬家造成的损失,是否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是和徐某某各自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一)本案中,被告徐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分别实施了原因力竞合的侵权行为,两个原因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

  1、即被告徐某某在未与被告刘某某事先联系确认搬家时间及是否具备搬家条件的情况下,便与兄弟搬家签订合同,且未如实向兄弟搬家人员说明搬运物品的所有人及搬家背景,也未解释物主为被告刘某某这一事实便锁门离开现场且长期失去联系。被告徐某某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当负有善良注意义务,其应合理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可能导致搬运物品后会发生纠纷冲突,致使兄弟搬家遭受损失。也正因为被告徐某某的行为致使兄弟搬家陷入与被告刘某某对峙的不利境地。他的行为可谓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

  2、另一方被告刘某某在面对突如其来的搬家,因一时手足无措,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尚情有可原,但至报警后乃至几日内仍无法联系到被告徐某某解决之时,仍不考虑通过将物品暂存亲友处或兄弟搬家提出可以提供给其使用的仓库等方式,拒绝放行车辆,则明显超出了自助范畴。

  3、根据当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二被告行为和损害结果之原因力大小,认定被告徐某某承担40%的责任,被告刘某某承担60%的责任是恰当的。

  (二)本案被扣押的车辆属于营运货车,营运货车不能正常营运而丧失的预期可得利益属于车辆停运损失。

  1、根据当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从理论上讲停运损失产生的基础就是车辆不能正常营运丧失的预期可得利益。这种预期可得利益包括车辆营运的纯利润和停运期间固定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这是因为车辆停运不仅纯利润会丧失并且车辆停运期间发生的固定费用仍然需要支出。

  3、兄弟搬家提供了涉诉车辆被扣押前半年的营收,并且提交了除扣押期间涉诉车辆当月其他日期的营收,充分证明了涉诉车辆扣押期间的预期可得利益。在充分提供的停运损失相关证据后,法院考虑扣除正常运营成本等因素,认定兄弟搬家因二被告侵权行为所受经济损失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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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