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非基本当事人的内容
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注意:承兑人只在远期商业汇票中出现。
区别付款人与承兑人,付款人在承兑之前称为付款人,在承兑之后才称为承兑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理解上,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均不是在票据作成时就存在的,而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是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中有一些人是成对出现的:有出票人就一定有收款人;有背书人就一定有被背书人。
一个当事人可能具有多重身份:前一手的被背书人可能是后一手的背书人;付款人在承兑之前称为付款人,在承兑之后就称为承兑人。
票据当事人概述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我《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等。在这些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他们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随发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如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签发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参加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等。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 下一篇 出票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