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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力结合

  原因力结合是指,任何一人的单独侵害行为都不足以单独导致该损害后果,而必须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导致该后果,或者各个加害行为分别导致不同的后果。

目录

原因力结合的解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据此可知,原因力结合的核心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只是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才导致最终损害的发生。

  原因力结合用公式来表达,即A+B=C。由A、B对C承担按份责任。

  【例】一条河流的两岸分别设有A、B两个企业,A企业向此河流里排放污水,B企业亦向该河流中排放污水,导致下游渔民孟某的鱼全部死亡。经查:A企业单独排放污水不足以导致孟某的鱼全部死亡;B企业单独排放污水也不足以导致孟某的鱼全部死亡。但是,A、B两家企业同时往河流里排放污水,污水在河流里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导致孟某的鱼全部死亡。请问;孟某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答:孟某可以请求A企业和B企业承担按份责任。

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原因力结合(也称部分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任何一个侵害人的单独行为都不足以独立造成损害后果,必须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导致该后果,或者各个加害行为分别导致不同的后果。此时不成立共同侵权,形成按份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例:行人甲于某晚骑自行车在街道上正常行驶,突然发现迎面快速驶来乙驾驶的一辆卡车,甲赶紧往路边躲闪。恰逢丙建筑公司在该路段路边施工,挖了一个很深的坑,未设任何明显警示标志,于是甲连车带人掉入深坑,人摔伤了,车摔坏了。

原因力结合相关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7日中午1时许,王某(未成年学生)在教室里看书,张某(在校学生)让崔某(未成年学生)喊王某到厕所附近,张某对王某打打出手,事后,又有二十多学生对王某殴打,造成王某身体多处受伤,送入兖州市人民医院和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CT检查,造成左眼眶内壁、上壁骨折。经济宁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后经济宁平直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经过学校、派出所调解未果,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把张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法院审判:

  2013年9月5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理人均同意调解,我方当事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本着和解的态度,同意支付给原告王某部分医疗费,因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要求的数额差距太大,最终调解不成。

  2013年11月4日第二次开庭审理被告代理人从诉的类型、诉的主体、诉的性质等方面进行辩驳,起到了良好的诉讼效果,直至2014年12月4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根据被告殴打原告事件的起因所起作用的大小而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原告4968元,诉讼费1300元,原告承担1100元,被告承担200元。

  案例评析:

  一、本案构成原因力结合(部分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形成按份责任,被告张某不承担法律后果,被告张某某亦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原因力结合(或称部分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其本质上在于“多因一果”中的多个原因行为的间接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原因直接或必然地导致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令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地引发损害结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原因力结合(或称部分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其法律特征:(1)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2)各行为主体分别实施不同的侵权行为;(3)损害发生前各行为主体不存在发生损害后果的意思联络;(4)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5)各行为主体的行为作为损害后果的原因,数个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损害后果,或者数个行为相互结合加强了损害后果,即各个行为主体的行为都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因此,本案从原因力的角度分析:张某、崔某的侵权行为与王某某等20个学生的侵权行为之间,符合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是偶然原因、间接结合、累积因果关系、分别实施的数人侵权行为,张某的行为不是直接导致王某眼睛受损的真正原因,只是为王某某等20位学生共同殴打王某致眼部受伤创造了条件。张某的作用较小不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定代理人亦不承担替代责任。

  二、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及对部分侵权人的免责的法律效力。

  1、张某、崔某共同侵权行为,对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告王某没有起诉崔某,视为王某放弃了要求崔某进行赔偿的权利,张某对原告王某放弃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2、王某某等20位学生对王某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导致王某眼部受伤的直接原因,王某没有起诉,同样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张某在王某放弃的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3、本案是在校未成年人侵权,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存在管理过错,王某同样放弃了要求学校相应的赔偿权利,张某对王某放弃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王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当界定为必要的、不可分的共同诉讼,而本案又没起诉其他侵权人,确定为王某放弃了对其他侵权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对于本案赔偿权利人王某免除部分侵权人的效力,采相对效力说,换言之,赔偿权利人免除部分侵权人的责任是其作出一个意思表示,只要原告王某的这一意思表示是确定的,即应对张某产生相对免除责任的法律效力。本案张某只是23个侵权人之一,为此,张某只承担1/23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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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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