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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孳息

  自然孳息(也被称为天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基于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目录

自然孳息概念和归属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然孳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包括竹木的枝根,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

  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的归属,实际上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

  天然孳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民法中甚为复杂。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

  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孳息概述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如果树结的果实。法定孳息,是指物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等。

  《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自然孳息相关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案例:

  2015年10月17日,原告徐某(买方)与被告曾某(卖方)在深圳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430000元购买住房一套,购房定金20000元。原告在进行上述物业产权交易变更手续办理之当日向被告支付第一期房款即160000元,余下房款原告以所购买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曾某支付定金20000元。原告徐某称由于考虑到按揭贷款审批时间过长,亦想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2015年12月29日短信联系被告曾某要求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来尽快完成交易,被告曾某表示同意。被告曾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按揭银行提前办理了还款手续,并于2016年1月29日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此后,原、被告双方未到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则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房屋的增值金额。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曾某要求原告徐某支付涉案房屋增值金额的问题。孳息,原指繁殖生息,是相对原物而言,即孳息是由原物派生而来,包括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行为而得到的利息、租金以及其他收益。房屋的增值部分,是指房屋市场价格上涨或者增加的部分,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房屋的孳息。因此,被告曾某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原告徐某支付涉案房屋增值金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卖方收齐楼款当天。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徐某没有向被告曾某付清购房款。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因此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民法典合同编第630条是有关标的物孳息归属的规则。这里的孳息不仅包括自然孳息还包括法定孳息,是指标的物在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或收益。标的物的孳息归属规则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规则遵循同一个原则,即风险与收益均归属同一个人。判断交付孳息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首先需要明确孳息的定义,并非所有的增值金额均为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行为而得到的利息、租金以及其他收益,而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是指房屋市场价格上涨或增加的部分,属于自然增值,而非房屋的孳息。不仅如此,原被告并未完成房屋的交付,因而也不满足标的物孳息归属转移的条件,因而法院拒绝被告要求支付涉案房屋增值金额的请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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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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