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经济  >  第三担保人

第三担保人

  第三担保人,指的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除了债务人自己以外,为债务履行、债权实现提供担保责任的第三方。

目录

第三担保人通俗解释

  通俗解释:借钱的不是我,我为借钱的人担保,我就是“第三担保人”。

  例子:小白想要创业,启动资金还不够,于是想要向银行贷点款。银行说:“我担心你没有偿债能力,请你提供担保。”小白找到小黑,小黑把十个房产证放在银行柜台以彰显自己的实力,银行很放心,和小白签订贷款合同,和小黑签订担保合同。小白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小黑就是第三担保人。

  注:第三担保人既可以提供财产来担保,也可以不提供财产,自己做保证人。

担保

  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物保,即担保物权,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

  案例一:

  2021年,张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并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的“房本”交给王某作为“抵押”担保。2023年,张某因生意失败,未能偿还王某的债务,王某遂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就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经总路咀法庭审理发现,张某在借款时,仅将房产“房本”交给王某,未办理抵押登记,最终只能以一般借款审理本案。

  案例评析:

  民法典规定,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本案中,张某用房子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王某对被告张某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案例二:

  2020年,刘某在胡某处多次赊购建筑材料。2022年,双方经结算,刘某欠胡某材料款共计12万元,刘某因无钱付款,向胡某出具欠条一张,邓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后刘某未能及时偿还该项欠款,2024年,胡某将刘某和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偿还欠款,并要求邓某对刘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总路咀法庭受理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邓某仅在“担保人”处签字,未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按照一般保证认定保证人责任。

  案例评析: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起到补充性。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关系,债权人在担保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担保人求偿,债权人无论向谁主张权利,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权拒绝。无论是担保还是被担保,都要看清担保合同的内容,理性签字。

  金钱担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货币作为担保。

  案例三:

  2023年,朱某向李某订购一批材料,因朱某要求的材料尺寸特殊,李某遂要求朱某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朱某按照要求向李某支付5万元,并要求李某在七天内发货,但在十五天后才接到李某的收货通知。因李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发货,朱某为了不耽误工期,已在他处购买了材料,因此朱某要求李某退还先前支付的5万元。李某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退还。后朱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订金”。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发现,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仅就部分内容达成口头协议,朱某认为其支付的5万元为“订金”,李某认为该5万元为“定金”。

  案例评析:

  “定金”还是“订金”,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清楚。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交付或接受订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后果。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必要费用    下一篇 共同担保

参考资料

[1].  【以案说法】三个案例,带您了解担保的“正确打开方式”|黄冈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UBFHHrSoyUVJ7j3qvweF8w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