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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约款

  流质约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债权人的条款。

目录

流质约款通俗解释

  债权人:丑话说在前头,到时候还不上钱,这个东西就是我的了。

  举例:小白想要创业,启动资金还不够,于是想要向银行贷点款。银行说:“我担心你没有偿债能力,请你提供担保。”小白说:“我用把房子抵押给你,如果我不能依约还款,这个房子就是你的了。”

  需要注意的是:

  (1)流质约款无效:这种约定改变了通常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即不再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来清偿债务,而是直接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法律对此是否认的态度。

  (2)流质约款无效,但并不会导致整个担保合同无效。

  如上述事例中,若小白届期无法偿债,银行不能对房屋取得所有权,但因担保合同是有效的,所以银行可以按照正常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程序,变价优先受偿。

流质约款无效

  纵然在合同中约定了流质约款,当事人依然有权要求就特定财产变价受偿,或要求在评估作价、多退少补的基础上,由债权人取得特定财产的所有权。

流质约款与合同的关系

  (1)流质约款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

  (2)包含流质约款的合同,流质约款无效,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提示

  A 不可将“合同”与“流质约款”等同;

  B 不存在“某一合同是流质约款”的判断。

流质约款与折价的区别

  (1)流质约款: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并不以担保物的评估作价为条件,不具有“担保物变价”的性质;

  (2)折价: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则以评估作价为基础,具有“多退少补”的担保物变价内涵。

流质相关规定解读

  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条文注释

  流质条款,是指债权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流质条款的,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发生质押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而是应当根据本法第436、438条规定的实现质权的方式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有流质条款的,债权人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需要满足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即存在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并且通过交付或者登记设立了质权。如果质权没有有效设立,质权人不能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联法规

  《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时间效力规定》第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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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梧州市财政局   http://czj.wuzhou.gov.cn/xxgk_12036/fdzdgknr_123/jdhy_12039/rdhy_12041/t9400859.s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