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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先行给付标的物于买受人,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而是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在约定的不同日期内分批支付。

目录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规解读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原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说明:

  本条规定是以《合同法》第167条规定为基础,对分期付款买卖作出的规定。即不仅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而且还应当由出卖人进行催告,并且给出合理期限,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特征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当具有两大本质特征:价款分期性和物先交付性。

  (一)价款分期性

  分期付款买卖的消费基础是信用,实质上是基于买受人的信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以分期方式支付价款且提前享受标的物使用权。那么,分期付款合同是否有期数要求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1款认为至少应分三期。而结合具体情况和《民法典》第634条之规定,分期付款的期数越多,买受人迟延支付达到价款五分之一的概率越小。换言之,在标的额较大的情况下,如果仅分为三期支付,则买受人可能经催告后仅迟延支付一期价款即构成“未支付价款达总价款的五分之一”,此时出卖人依法可行使解除权或者要求支付全部价款,但此举显然会对买受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二)物先交付性

  现行法律未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物先交付性作出规定,从而实务中各法院的观点有所不同。但从条文中规定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等内容,可理解为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应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普遍性、隐含性要求,只有在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的情形下,出卖人才面临较大的交易风险,法律才赋予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保障出卖人利益。

买卖合同分期付款规则的适用要素

  (一)直接适用:信用性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的功能在于使买受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可以取得商品或者服务,嗣后支付价款。实践中应区分两方关系的分期付款买卖和三方关系的分期付款买卖。三方关系分期付款买卖也被称为融资性分期付款,它涉及出卖人、买受人、金融机构(通常是银行)。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金融机构和买受人之间成立借贷合同。而信用性分期付款买卖仅涉及买卖双方,只有一个买卖合同,双方在该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价款。在融资性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已经从金融机构取得全部价款,买受人所谓的“分期付款”实际是分期向金融机构支付还款及利息。买受人迟延支付还款不影响买卖合同和出卖人的利益,影响的是借款方融资机构的利益。第634条规定的是,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出卖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买卖合同,显然,该条款直接适用的是涉及买卖双方的信用性分期付款买卖。

  (二)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

  1.价款履行迟延

  虽然本条款的表达是“未支付到期价款”,实指第563条的迟延履行。故,价款迟延支付应当满足价款请求权完全有效且到期。在此,要求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不存在妨碍请求权成立的抗辩和消灭请求权的抗辩。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基于出卖人先交付标的,买受人没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出卖人的价款请求权必须到期。分期付款买卖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或补充约定每期价款的具体支付时间。

  2.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

  买受人可以是没有支付某一期或某几期到期价款的全部或部分。本条款仅要求未支付的价款达到总价款的“五分之一”。这里的总价款是指合同约定价格的“面额”。分期付款买受人的对待给付可能不仅是金钱,还包括其他其给付,此时存在狭义的交换合同,其他给付的价值也要计入总价款。约定分期付款利息的,总价款包括利息。“五分之一”阈值可以是多期未支付价款的总和,也可以是某一期部分未支付的价款。如约定价款分三期支付,其中一期的部分未支付价款也可能超过总价款的五分之一。

  (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应当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质”是指双务合同中处于对价关系的债务,即给付义务,分期付款买受人的对价给付义务是支付买卖价款。“量”取决于债务是否可分,不可分之债,指全部,可分之债则要从数量上判断。对于可分之债的量,迟延履行的不能是很小的一部分,价款达到五分之一,在“量”上也满足“主要债务”的要求。故,迟延支付价款达到五分之一时,满足第563条第3项的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四)催告程序

  《民法典》第634条系在《合同法》第167条基础上修改,增加规定出卖人须向买受人履行催告程序,即要求出卖人行使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之前,必须先行催告,并给买受人以支付到期价款的合理期限。催告程序的设置,构成本条的重大变化。其功能一方面是警告债务人,另一方面为了避免违约方遭受突然的合同解除。催告是单方的、需受领的准法律行为,非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但是部分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则对“催告”适用,如催告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催告对催告人不产生法律上之不利,故也可以通过代理人催告。此外,若催告未包含给付期间或期日,则出卖人要等待合理期间。通过催告,买受人明确知道出卖人对支付到期价款的期待,如果买受人对此置之不理,出卖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但当出卖人根本无法通过催告达到支付价款这一目的时,出卖人不必催告,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如在买受人已经严肃且明确拒绝支付到期价款或所欠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的催告无异于浪费时间。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关注买受人资信状况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需建立在出卖人对买受人资信能力的信任基础上。因此,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买受人的资信状况,避免因买受人违约而遭受损失。

  注意催告程序的履行

  出卖人在行使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之前,必须先行催告,并给买受人以支付到期价款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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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