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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招标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从各国的情况看,由于政府及公共部门的资金主要来源税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纳税人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提出的必然要求。因此,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公共投资领域普遍推行招标投标制,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私人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竞争性招标,否则得不到财政资金的支持或审批部门的批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资金,主要依靠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和各发达成员国捐款。因此,凡是使用其贷款资金进行的项目都必须招标,以保证奖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公开进行,是这些国际组织对成员国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世行、亚行还分别制定了专门的采购指南和采购准则,将这一要求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受款方的一项注定义务。基于同样的道理,凡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的项目,也必须招标。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资金和共有经济组织的资金,必须发挥最佳经济效益。通过立法,把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是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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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招标项目界定

  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方面的考虑,《招标投标法》将强制招标的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

  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大型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进行招标,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即使是私人投资于这些领域,也不例外。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这是针对资金来源作出的规定。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其中,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第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前所述,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国有资金投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项目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上述三类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施工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施工招标,采购额多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品种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以及设计、监理如何招标投标等,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

  第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此,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鉴于招标采购所具有的优越性,非强制招标项目在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时,也以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为宜。

  以上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一般情况下均应当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或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注:实际工作中,勘察设计有别于施工、材料采购等活动,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主要采用设计方案竞选方式。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一般采用征求建议书方式。设计方案评标主要是对该项设计,特别是对主导专业的设计方案进行评选。征求建议书评标,主要是对投标单位的业绩和信誉、参加该项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等因素进行综合评选。按有关规定,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经批准可以直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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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_新乡水利局   http://slj.xinxiang.gov.cn/Policy/info/38262?eqid=f4704137001768b200000002643d0a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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