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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预约定价

税务术语

  单边预约定价是指纳税人与一国税务主管机关预先协商制定关联企业交易的价格并签订协议的一系列活动。

目录

单边预约定价的契约属性

  平等自由、竞争制衡建筑西方的契约精力,经由过程各类力量之间制约达致社会布局的协调一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度之间形成一项具有双向选择性而非强制的契约关系,为单方预约定价的发生与成长供给了不雅念本源和心理依靠。是以,税务机关面对特定平等制衡文化和现代当局理念中两难抉择若干问题时,不会简单地强制行使公权力,以办理和监督办法来解决不合,而是采纳一项法律和解的形式。

  契约自由是私法的核心原则,可是公法对契约理念的接管却颇费迟疑。传统公法认为,国度意思在公法关系中恒居单方和支配地位,彼此非平等关系,法谚称“国度不(与苍生)订合约”,并且行政首要原则为“依法行政”与私法上的“契约自由”难以协调。跟着时代进步与理念更新,公法契约从行政法的“养子”转为“后起之秀”,以行政法令行为为契约标的,经由过程合意的编制发生、变动或覆灭行政法上的权力义务,在行政法律中受到遍和的运用,例如法律和解契约。今朝国内对法律和解契约并无同一界定,甚至是较为公认的定义也没有呈现。我们认为,法律和解契约是行政法律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在一些法令未有明白规定和因法律功能具有局限性而不克不和获得有效阐扬的环境下,为有效达成行政目标、解决争执而在特定范畴缔结的和解性公法契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的一方必需是行政法律机关。法律和解的特别性布景抉择主体的严厉性和严格性,只有当局行政法律机关才能成为和解的主体。第二,合用前提是法令未有明白规定或法律功能不克不和获得有效阐扬。没有一成不变的法令,法令的滞后性抉择法令缝隙的不成回避。法律作为一个行为过程,亦具有必然的局限性,例如法律机关依权柄查询拜访仍无法确定或查询拜访所需费用甚巨的景象,这也是法律和解契约发生的一个外在动力。第三,法律和解契约是法律机关和相对人彼此让步而达成的和解性公法契约。让步的边界受契约的公法性质约束,即维护国度好处和社会公共好处应在契约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要受到遍和遵守。

  单方预约定价是一项法律和解契约,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将来的关联生意等税收事实的认定标准、原则达成的合意。征纳两边就税收事实达成和解有利于降低税收查询拜访的成本,成立两边相信根本,平息税务胶葛,以和提高纳税人的法度地位,同时不违反税收法令主义和税收平等原则的要求。税收法令主义的精力,并未限制税收事实认定的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处分或两边的行政合同,对税收实体和法度要件的法令规定是对单方预约定价的规范,无涉形式要求,何况即使为羁束行政,但事实认定必需具体化的空间客不雅存在,税务机关在合法裁量规模内与纳税人达成和解并未超越法令限制。税收平等原则要求对不异税收事实予以不异的税收待遇,单方预约定价的前提是事实难以确定,本身已经构成法令合用上的不同,以事实认定合意为征税依据是面向税收平等原则的尽力,而非背离。

我国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纳税年度

  我国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申请单边预约定价需要的资料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简化了流程,明确了时限,提高了谈签效率。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4.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5.企业最近3至5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8.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9.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10.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1.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符合申请简易流程的有关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流程的时间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受理之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协商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

我国单边预约定价的相关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三、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四、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一)企业有申请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书》(附件),并附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4.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5.企业最近3至5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8.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9.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10.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1.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符合本公告第三条的有关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五、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协商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已经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64号公告的要求,做好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监控执行工作。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七、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八、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九、本公告未作具体规定的其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事项,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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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国际税收服务系列锦囊(五)——预约定价安排常见问题与解答_呼和浩特税务   https://mp.weixin.qq.com/s/fHC12e-fxs5xC2pYD_uDyQ
[2].  收藏丨锦囊⑥: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知多少_重庆税务   https://mp.weixin.qq.com/s/i5wBGUgdApi4uD2kHvbm6A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8/02/content_5628983.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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