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Arrangement,英文简称:APA)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属于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一项确定性服务。
预约定价安排的类型
预约定价安排按照参与的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数量,APA可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单边APA可以为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双边或者多边APA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帮助纳税人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主体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一般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规定,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进一步规范,需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预约定价安排的服务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2.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3.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4.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5.企业有谈签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6.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7.分析评估阶段,企业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
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并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9.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流程
202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4号公告,在2016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了适用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简易程序。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简化了流程,明确了时限,提高了谈签效率。
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1.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2.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3.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简易程序的程序:
简易程序简化为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4.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5.企业最近3至5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8.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9.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10.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1.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符合申请简易流程的有关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简易流程的时间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受理之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协商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
简易程序终止的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程序),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此前已经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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