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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回购

  卖出回购即卖出回购证券业务,就是指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期间内资金使用权的证券业务。

  卖出回购业务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前期卖出阶段,二是到期回购阶段。证券公司应于签约卖出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为一项负债;证券到期回购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卖出证券时实际收到的款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目录

卖出回购业务特点

  1、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银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2、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因为存在回购)。

  3、回购分为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更为灵活,不用办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4、债券、票据回购会计规范的问题多用于隐藏/规避贷款规模,故禁止票据之外其他非标的买返。

  5、金融机构开展卖出回购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卖出回购的会计核算

  卖出回购的相关款项在“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会计科目核算。“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的财务处理如下: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回购日,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卖出回购的会计分录

  (1)公司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及贷款等金融资产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结算备付金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回购业务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如果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则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息支出——回购业务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3)金融资产协议到期,金融资产回购日,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利息支出

    贷: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

  (4)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结算备付金

    资产减值准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卖出回购的实务处理

  企业会计人员处理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时,一般设置“结算备付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科目核算,下面将以实际案例介绍卖出回购证券业务的相关实务处理。

  【例1】某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融出标准券国债10 000 000元,回购交易品种为R028,成交年收益率为3.6%,该证券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卖出证券时。

  借:结算备付金 10 000 00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 000 000

  (2)卖出证券在当期到期回购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记账。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 000 000

    利息支出 28 000

    贷:结算备付金——公司 10 028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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