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含义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金融企业根据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例如卖出回购证券款是证券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所融入的资金。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取得一定期间内资金使用权的证券业务。
卖出回购业务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前期卖出阶段,二是到期回购阶段。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会计科目,属于负债类的金融共用科目。借方科目登记内容为回购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账面余额,贷方登记按回购协议卖出金融资产时实际收到的金额。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会计处理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回购日,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会计分录
1、公司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及贷款等金融资产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结算备付金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回购业务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如果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则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息支出——回购业务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3)金融资产协议到期,金融资产回购日,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利息支出
贷: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
(4)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结算备付金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实务处理
金融公司财务在处理回购交易时,一般会涉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会计核算,通过设置“结算备付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利息支出”等科目处理。具体的实务运用将以案例来进一步介绍。
【案例】某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融出标准券国债10 000 000元,回购交易品种为R028,成交年收益率为3.6%,该证券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卖出证券时的分录:
借:结算备付金 10 000 00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 000 000
(2)卖出证券在当期到期回购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记账,做以下分录: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0 000 000
利息支出 28 000
贷:结算备付金——公司 10 028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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