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保单红利
应付保单红利的含义
应付保单红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付未付投保人的红利。
保险公司的红利指的是保险公司将当年的可支配盈余按照保单合同规定的比例,分红给投保人。值得注意的是,只有购买了分红型保险才有资格获得保险公司的红利。同时,用户购买的分红保险类型不同,其分红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按照保额分红,有的是按照保费分红,具体以保单合同的规定为准。
应付保单红利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应付保单红利”会计科目,对于分红保险,核算保单红利时,一般设置“应付保单红利”科目核算,该科目属于保险专用的负债类科目,借方登记向投保人支付的保单红利金额,而贷方登记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提应当支付的保单红利。
上述“投保人”是指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应付保单红利会计处理
2251 应付保单红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原保险合同约定应付未付投保人的红利。
二、本科目可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提应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保单红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向投保人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投保人的红利。
应付保单红利的会计分录
借:保单红利支出
贷:应付保单红利等
借:应付保单红利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原保险合同介绍
原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的一个定义,指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在保户签订了原保险合同之后,保险人会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若是发生了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伤残、疾病、死亡、又或者达到了约定的年龄、期限,保险人需要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原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其中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需要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就是寿险原保险合同,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需要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就属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规定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再保险合同约定的是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
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
1、累积红利领取:对于保单已产生红利全部或部分领取;
2、累积生息:将红利留存在保险公司,按利率储存生息,并于客户申请或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4、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5、转入万能账户:存在有效附加万能险的保单,可选择将主险红利转入万能账户进行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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