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客体流动避税
课税客体流动避税的方式
1.通过常设机构进行流动
(1)利用总机构与常设机构所在地之间税收协定中对于常设机构某些活动的而优惠免税条款进行货物,资金和劳务的流动以减免纳税义务。比如组合组织范围规定,常设机构如属于从事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以及其它辅助性质活动读予以免税,折旧提供了通过建立从事免税活动的常设机构转移货物,资金和劳务以避税的可能。
(2)利用总机构与常设机构之间利润与费用的分配进行避税。总机构与常设机构身处同意经济实体,因此,在将利润与费用按有利的方式进行分配以避免税收方面有很多便利。比如,总机构可以利用常设机构转移管理费用,转移特许权使用费及其类似费用,还可以利用常设机构出现的亏损冲抵总机构营业利润以减少税负等等。
(3)利用总机构与常设机构所在地之间的税负的差别进行避税活动,比如进行虚构财产租赁,认为转移租赁费用到设在避税地的常设机构可达到避税目的。利用常设机构转让营业财产也可利用两地税负差异谋得好处。
(4)利用常设机构之间的汇率差异,认为地制造亏损和盈利以达到有效避税的目的。
2.通过跨国联属企业进行流动
这主要是指联属公司之间实行转让定价的情况下转移货物,资金和劳务以利用各国(地)税法规定上的差异实现避税。
(1)对货物与劳务的定价,通过这种转让定价将高税国公司的利润转移给避税地公司。
(2)对贷款利息率的确定,由于利息支付可作为费用扣除故可被联属公司利用通过由低税国联属企业向高税过来联属业提供贷款进行避税。
(3)对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定价,由于这类价格不具可比性,很难按正常交易原则处理,难以避免联属公司通过这一手段减轻税负。
(4)对租用,租赁和租购的定价,由于国内部税法及国际税收协定都还很少触及这一领域,故而成为很有潜力的避税手段。
3.通过基地公司进行流动
指在避税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基地公司从事转移,积累以及第三国经营等活动以实现避税目的。
4.通过非流动
(1)延期纳税
指实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外国子公司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取得的收入在没有汇回居住国(国籍国)之前不予征税。这一延期纳税的规定有可能被跨国纳税人加以滥用,从而在外国子公司所在地积累大量利润。
(2)变更所得的项目或性质
指利用税法对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性质企业在税收待遇方面的不同规定,通过改变所得所属的项目或所得企业的性质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前者主要指针对该国不同所提项目的不同待遇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如若该国对利息所得更优惠,则可不对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而改变对其实行贷款;后者主要针对该国对不同性质企业的不同征税待遇二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抉择,如改子公司为分公司或改分公司为子公司。
相关术语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课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税条例所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等。
跨国纳税人指超越一国的管辖范围,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管辖,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同时取得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收入,或虽然只有来源于一个国家的收入,但是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负纳税义务,就成为跨国纳税人。跨国纳税人包括跨国自然人和跨国法人。跨国纳税人履行的纳税义务必然在国家之间发生交叉重叠,引起不同国家对同一笔收入共同课征,形成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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