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结算干扰事件
实物结算干扰事件,就某一标的债券而言,是指交易双方均不能控制的事件,该事件导致该债券不能通过相关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清算系统进行交割。
实物结算干扰事件的救济措施
就某一债券衍生产品交易而言,若交易双方约定适用实物结算干扰事件,则在实物结算干扰事件导致拟交付标的债券不能在原定的结算日进行交割的情况下,结算日将被调整为原定的结算日之后拟交付标的债券能够进行交割的第一个结算系统营业日。若该交易约定采用券款对付或见券付款的方式进行实物结算,则实物结算支付日亦应进行相应的顺延。
若实物结算干扰事件仅妨碍部分拟交付标的债券在原定的结算日进行交割,则未受到实物结算干扰事件影响的拟交付标的债券的结算日和实物结算支付日仍为原定日期。在此情况下,交易双方应协商确定在原定的实物结算支付日应支付的实物结算金额的恰当比例。交易双方不能即时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计算机构确定。
若至原定的结算日之后的第八个结算系统营业日相关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营业结束时间,交易双方仍不能实现对拟交付标的债券的全部交割并且亦未能对此另行达成解决方案,则在该不能交割状态仍然持续的期间内,任何交易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方式仅适用主协议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指定通知生效之日起十五个营业日内的任何一个营业日作为该交易的提前终止日。为此目的,上述事件和情况将构成主协议第七条第(四)款下的一项终止事件,该交易为唯一的受影响交易(为避免歧义,若在通知生效日前该交易的一部分拟交付标的债券已交割完毕并且与之相对应的部分实物结算金额已经付讫,则该受影响交易不应被视为包括上述已交割的部分和已付讫的实物结算金额),交易双方均为受影响方,并且就该项终止事件,交易双方均无须遵守主协议第十条第(一)、(二)款的约定。
债券概述
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规定,债券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交易流通并由相关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登记托管结算,且其发行主体承诺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记账式债务直接融资工具。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国际开发机构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普通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等。
标的债券指相关的债券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确认书中约定并通过相应的债券代码、债券名称等方式标识为“标的债券”的合格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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