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结算
实物结算适用规则
(1)信用保护买方所交割的可交付债务尚未清偿的本金或面值余额及其应计未付利息(如选择适用)不得低于信用保护卖方支付的实物结算金额。
(2)交易双方应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信用保护卖方支付实物结算金额的时间,若未约定,则视为应在信用保护买方进行可交付债务的交割的同时(或根据相关可交付债务的特点及其市场惯例,尽可能地在同时)进行支付。
(3)为避免疑问,若信用保护买方所交割的可交付债务的本金或面值金额大于其在实物交割通知中列明的可交付债务的本金或面值金额,信用保护卖方无需就此支付额外款项。
实物结算金额
实物结算金额指信用保护卖方在实物结算方式下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金额,计算公式为:实物结算金额=交易名义本金x参考比例
实物结算相关术语解释
1、交割
交割是指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交付实物交割通知所指可交付债务的全部权益。
适用规则:
(1)信用保护买方应向信用保护卖方交付、转让及转移实物交割通知中列明的可交付债务的所有权及全部相关权益,为此应采取必要的行为,且须保证其对可交付债务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受任何担保物权、请求权、其他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益的影响(但参考实体享有的或可行使的抵销权除外)。同时,列明的可交付债务的合同中不应包括转移许可可被无理由撤销的相关条款。
(2)为避免疑问,交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物交付、让与合同权利、以合同更新的方式转让权利义务、转让权益或收益权、债务工具过户或买卖。若出现任何可能影响交割的情况,信用保护买方应及时通知信用保护卖方。
2、可交付债务
可交付债务是指在交割日,符合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描述的可交付债务种类与可交付债务特
征,可由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交割的参考实体之债务。
适用规则:
交易双方可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选择可交付债务在交割时是否应包含其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即应计未付利息);若未选择,则视为不包含该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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