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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护卖方

  信用保护卖方是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目录

信用保护卖方的适用规则

  (1)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必须有信用保护卖方,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或创设发行文件中必须明确载明信用保护卖方的名称。

  (2)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中,信用保护卖方为该凭证的创设机构;在信用联结票据中,该票据的投资者实质上为信用保护卖方。

信用保护卖方相关术语解释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方不履行到期债务的风险。由于结算方式的不同,场内衍生交易和场外衍生交易各自所涉的信用风险也有所不同。[1]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证券发行人或交易对方因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银行、投资者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2、信用衍生品

  信用衍生品,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衍生工具。

  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2010年11月8日推出,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中将其定义为,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债券或其他类似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可以简单地将CRMW理解为某种保险,由投资者支付保费,在买入标的违约时创设机构进行对应额度的偿付。同时等额买入CRMW以及其保护的标的债券组合(以下简称“CRMW组合”)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具备创设机构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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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16 年版)》.pdf|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https://www.nafmii.org.cn/cpxl/xyfxhsgjcrm/jbsyysygz/202112/P020230803372202384044.pdf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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