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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名义本金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术语

  交易名义本金是指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以“交易名义本金”冠名的一个金额。

目录

交易名义本金的适用规则

  (1)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2)交易双方均在境内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名义本金应以人民币计价;交易一方在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下同)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名义本金也可以用外币计价,但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

  (3)若交易名义本金的金额超过信用保护买方拟购买信用保护的参考实体的相关参考债务金额或相关债务金额,交易双方应仔细考虑由此带来的杠杆风险。

信用衍生产品概述

  根据国际互换与衍生产品协会(ISDA)给出的定义:信用衍生产品是用来分离和转移信用风险的各种工具和技术的统称。其功能是将一方的信用风险转移给另一方,从而使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增加或减少信用风险敞口头寸而达到管理信用风险的目的。

  具体地,信用衍生产品是以贷款或债券的信用状况作为基础资产的金融衍生工具,其实质是一种双边金融合约安排,在这一合约下,交易双方对约定金额的支付取决于贷款或债券支付的信用状况,而所指的信用状况一般与违约、破产、拒付、信用等级下降等情况相联系,通常有两种方式对其进行交易,即期权或互换。

  信用衍生品目的在于转移、重组和转换信用风险。除信用违约互换之外,信用衍生品的主要品种还包括信用保护凭证、信用联结票据(Credit-Linked Notes,CLN)、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组合型信用保护合约(CDX)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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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16 年版)》.pdf|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https://www.nafmii.org.cn/cpxl/xyfxhsgjcrm/jbsyysygz/202112/P020230803372202384044.pdf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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