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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债务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术语

  参考债务(亦称参照债项),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或描述的参考实体的一项或多项债务(或一类或多类债务),且以“参考债务”冠名。

目录

参考债务适用规则

  (1)参考债务是参考实体信用风险的载体,参考实体出现的信用事件将影响其对参考债务的履行能力,从而表现出参考实体信用风险的变化状况。参考债务为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可以是一笔或多笔特定的债务,也可以是符合约定的债务种类与债务特征的一类或多类债务。

  (2)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未列明或描述参考债务或参考实体的其他债务,也未列明或描述决定参考债务或参考实体的其他债务的债务种类与债务特征,则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无法适用现金结算。为避免疑问,这不影响交易双方就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适用实物结算,由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交割可确定的参考实体的可交付债务

  (3)若交易双方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约定了参考债务,则应同时约定该参考债务的交易名义本金金额(详见“交易名义本金”术语及其适用规则)。

  (4)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信用保护买方无需在签署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时即持有参考债务,也不需要在信用保护期限内购入并持有参考债务。在现金结算模式下,信用保护买方是否持有参考债务不影响结算;在实物结算模式下,信用保护买方可以在参考实体发生信用事件后从市场上购买可交付债务(详见“可交付债务”术语及其适用规则),交付给信用保护卖方。请参阅相关结算概念的基本术语及其适用规则。

  (5)就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而言,参考债务亦称为标的债务。

参考债务相关术语解释

  1、参考实体

  参考实体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的、以其信用风险作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标的的单个或多个实体。

  适用规则:

  (1)参考实体可以为企业、公司、合伙、信托、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等实体。就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而言,参考实体亦称为“标的实体”。

  (2)若参考实体是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则该参考实体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继承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官方声明或公告为准,若无该类官方声明或公告,则由计算机构在与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在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下仍作为该参考实体,无论该继承人是否继承了其参考债务或其他债务。

  (3)若参考实体是企业、公司或合伙,则适用下述规则:

  (a)在该参考实体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情形下,合并或分立后承继参考债务的实体在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下仍作为该参考实体。若参考债务无人全额承继,或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未列明参考债务,则合并后存续的实体仍作为该参考实体,或分立后承继该参考实体的资产最多的一个实体仍作为该参考实体(若分立后的各实体平均承继该参考实体的资产,则各实体均作为参考实体),且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视为不列明参考债务。

  (b)在该参考实体的全部资产被转让或划转的情形下,获得其最大份额资产的实体仍作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参考实体,该交易视为不列明参考债务。在该参考实体的部分资产被转让或划转的情形下,若该部分资产小于在转让或划转前其资产的50%,则该参考实体不变;若大于50%,则在其与获得该资产的实体之中,由完成上述转让或划转后仍然持有最大资产份额的一个实体作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参考实体(若各实体持有的资产份额相等,则各实体均作为参考实体),且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视为不列明参考债务。

  (c)在该参考实体的参考债务或债务被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划转的情形下,该参考实体仍作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参考实体。

  2、债务

  债务指参考实体的各类债务,既包括参考实体作为主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选择适用时,也包括参考实体作为保证人所承担的或有债务。

  适用规则:

  (1)参考实体的债务主要包括三类:(i)在信用事件发生时,符合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描述的债务种类与债务特征或可交付债务种类与可交付债务特征的参

  考实体所负的债务;(ii)参考债务;及(iii)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的参考实体的其他债务。

  (2)若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未将参考债务或参考实体的其他债务列明为债务,或未列明债务种类、债务特征或其他判断标准而导致无法在信用事件发生时确定适用的债务,则参考实体届时尚未清偿的贷款或债务工具作为其债务;若参考实体届时没有尚未清偿的贷款或债务工具,也没有满足下述第(3)段所述条件的或有债务,则相关交易有效约定视为不列明参考债务。

  (3)若以参考实体作为保证人承担的或有债务作为债务,则需满足下述条件:

  (a)参考实体以书面形式承担上述或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保证合同、保函或信用增进函的形式,但不包括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或保单的形式;

  (b)参考实体应不可撤销地同意,在作为债务人的另一实体(即基础债务人)未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即基础债务)时,由参考实体偿付该基础债务;

  (c)在相关的保证期间或信用增进期间内,若基础债务被其债权人转让给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在实物交割时转让给信用保护卖方),参考实体仍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3、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衍生品,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衍生工具。

  从分类角度来看,信用衍生品可分为合约类和凭证类两大类,其中凭证类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化程度均更高。从主管机构来看,可以分为银行交易商协会和交易所,也对应着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市场。

  实践方面,国内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信用衍生工具是CRMW。CRMW首次于2010年11月亮相,中债增信、交通银行、民生银行首批创设4只CRMW。此后,CRMW沉寂多年,在2018年才得到首次大规模使用,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债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2022年,CRMW被用于支持民营房企发债,多家示范性房企先后发行了附带信用保护工具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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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16 年版)》.pdf|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https://www.nafmii.org.cn/cpxl/xyfxhsgjcrm/jbsyysygz/202112/P020230803372202384044.pdf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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