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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金融术语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亦称为信用衍生工具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或“信用衍生工具交易”,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任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目录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适用规则

  (1)一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否构成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应结合相关交易有效约定项下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针对参考实体及/或参考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是否因发生了约定的信用事件而触发信用保护卖方履行相关结算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交易双方不应将实质上不构成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一笔交易指定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从而达到适用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法律与合约制度的目的。

  (2)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违约互换(CDS)、总收益互换(TRS)、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联结票据(CLN)以及以相关指数为基础的产品。

  (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联结票据等凭证类产品的二级市场转让交易不属于衍生交易范畴,构成合同法下相关凭证权利义务的转移关系,其清算规则参照适用债务融资工具的清算规则。

信用衍生产品概述

  信用衍生产品是用来分离和转移信用风险的各种工具和技术的统称。其功能是将一方的信用风险转移给另一方,从而使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增加或减少信用风险敞口头寸,达到管理信用风险的目的。

  具体地,信用衍生产品是以贷款或债券的信用状况作为基础资产的金融衍生工具,其实质是一种双边金融合约安排。在这一合约下,交易双方对约定金额的支付取决于贷款或债券支付的信用状况。而所指的信用状况一般与违约、破产、拒付、信用等级下降等情况相联系,通常有两种方式对其进行交易,即期权和互换。

  在信用衍生品交易中,信用保护买方(信用风险卖方)向信用保护卖方(信用风险买方)支付一定费用,以换取信用保护卖方对参考资产或参考实体的信用保护,如双方约定的参考资产或参考实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特定“信用事件”,信用保护卖方须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相应款项(信用违约支付)的互换交易结构。在未发生约定的信用事件时,信用保护卖方无需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任何对价(零支付),因此,卖方向买方承担的支付义务属于“或有支付”。通过信用违约互换,信用保护买方可以将参考资产相关的信用风险转移至信用保护卖方,但该参考资产除信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等仍由信用保护买方承担。对应参照资产的信用可以是某一信用,也可以是一篮子信用。如果一篮子信用中出现任何一笔违约,信用保障的卖方都必须向对方赔偿损失。

  信用衍生品交易属于场外交易,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交易双方在ISDA(国际互换和衍生产品协会)的构架下可以自主设计交易模式,以达到各自的交易目的。如果银行既希望减少其客户的信用风险,又不至于因出售有关贷款损害其与客户的关系,银行则可通过信用衍生品交易达到上述目的。

  根据交割方式的差异,信用违约掉期可分为实物交割型和现金交割型:若以实物交割,信用保护卖方须在发生信用事件后以初始面值实际受让参考资产;若以现金交割,信用保护卖方仅需向信用保护买方偿付参考资产之初始面值与发生信用事件后之现值间的差额。在为信用违约互换具体定价时,应主要考虑违约的概率、违约的可能时间、回收价值及集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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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16 年版)》.pdf|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https://www.nafmii.org.cn/cpxl/xyfxhsgjcrm/jbsyysygz/202112/P020230803372202384044.pdf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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