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护买方
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为信用保护购买方),具体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信用保护买方适用规则
(1)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必须有信用保护买方,信用保护买方可以是特定的实体,也可以是能够根据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或创设发行文件中设定的条件在现在或未来确定其身份的某一类实体。
(2)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中,信用保护买方为该凭证的投资者;在信用联结票据中,信用保护买方为该票据的创设机构。
信用保护买方相关术语解释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方不履行到期债务的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证券发行人或交易对方因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银行、投资者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由于结算方式的不同,场内衍生交易和场外衍生交易各自所涉的信用风险也有所不同。
2、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本质是一种标的资产为单一公司债券的双边金融契约,能对债券发行人起到增信作用并且适用于国内市场。合约类产品包括:CRMA、CDS和信用保护合约,是由交易双方一对一签署,非标准化的合约类产品不可转让;凭证类产品包括:CRMW、CLN和信用保护凭证,是由具有创设资格的核心交易商机构创设的标准化的场内产品,并且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凭证类市场以CRMW产品为主,近三年CRMW产品发行数量平均占据了72%的市场体量,其次为信用保护凭证,CLN发行量最少。
3、信用联结票据
信用联结票据(Credit-Linked Note)是为特定目的而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其特征体现在,该证券在发行时往往注明,其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取决于约定的基础资立的信用状况。
信用联结票据的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不是票据发行人的风险,而是与该票据所联系的参照主体(资产或债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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