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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护凭证

金融术语

  信用保护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信用保护凭证的投资者向创设机构支付相关保护费,信用保护凭证可在投资人间挂牌转让。当信用事件发生后,由信用保护凭证的创设机构向信用保护凭证的投资人完成相关赔付责任。

  2018年11月份,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交所开展信用保护合约试点,在支持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目录

信用保护凭证和信用保护合约的区别

  合约和凭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合约类产品是一对一签订的非标产品,不可转让,而凭证类产品则属于标准化的场内产品,由创设机构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可以转让。以交易所的信用保护工具为例,信用保护合约为一对一达成,个性化较强,与之相比,信用保护凭证具有以下特点:

  一、可流通转让,便于投资者灵活调整其风险对冲需要;

  二、参与便捷,交易双方无需签署主协议,相关条款均体现在凭证创设说明书中;

  三、要素较为标准化,且对凭证存续期间有较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定价市场化,凭证创设采用簿记建档等方式,有助于充分发挥价格发现功能。

信用保护工具概述

  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信用保护买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信用保护工具分为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两类。信用保护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相关权利义务限于合约签署双方,不可转让。信用保护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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