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权平均报价
加权平均报价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
加权平均报价是从多名交易商取得的相关有效报价的加权平均数,每个该等报价的本金余额虽然低于参考债务的交易名义本金,但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或其等值金额,且该等报价的本金余额加总后不低于该参考债务的交易名义本金。
加权平均报价相关术语解释
1、交易名义本金
交易名义本金是指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以“交易名义本金”冠名的一个金额。
适用规则:
(1)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2)交易双方均在境内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名义本金应以人民币计价;交易一方在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下同)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名义本金也可以用外币计价,但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
(3)若交易名义本金的金额超过信用保护买方拟购买信用保护的参考实体的相关参考债务金额或相关债务金额,交易双方应仔细考虑由此带来的杠杆风险。
2、参考债务
参考债务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或描述的参考实体的一项或多项债务(或一类或多类债务),且以“参考债务”冠名。
适用规则:
(1)参考债务是参考实体信用风险的载体,参考实体出现的信用事件将影响其对参考债务的履行能力,从而表现出参考实体信用风险的变化状况。参考债务为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可以是一笔或多笔特定的债务,也可以是符合约定的债务种类与债务特征的一类或多类债务。
(2)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未列明或描述参考债务或参考实体的其他债务,也未列明或描述决定参考债务或参考实体的其他债务的债务种类与债务特征,则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无法适用现金结算。为避免疑问,这不影响交易双方就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适用实物结算,由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交割可确定的参考实体的可交付债务。
(3)若交易双方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约定了参考债务,则应同时约定该参考债务的交易名义本金金额(详见“交易名义本金”术语及其适用规则)。
(4)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信用保护买方无需在签署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时即持有参考债务,也不需要在信用保护期限内购入并持有参考债务。在现金结算模式下,信用保护买方是否持有参考债务不影响结算;在实物结算模式下,信用保护买方可以在参考实体发生信用事件后从市场上购买可交付债务,交付给信用保护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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