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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术语

  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是指在估值日从某一交易商取得的报价,其本金余额为相关参考债务的交易名义本金。

目录

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适用规则

  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必须从一名或多名交易商取得,每一名提供有效报价的交易商须以相关参考债务的交易名义本金作为基准进行报价。

参考债务整体金额报价相关术语解释

估值日

  估值日指计算机构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的结算条件获得满足后,对适用的交易名义本金进行估值的日期。

  适用规则:

  (1)交易双方可以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估值日的具体日期和报价时间或在满足结算条件后确定估值日的规则。若交易双方未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估值日的具体日期或确定规则,估值日默认为满足结算条件后的第五个营业日。

  (2)只有在估值日从交易商获得的有效报价,才能作为确定参考债务交易名义本金在估值日的市场价格的依据。

  (3)除非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另行约定,或在估值日之前另行达成协议,否则估值日应为计算机构所在地的营业日,且计算机构应在该营业日当地商业银行对公业务营业时间结束之前取得相关报价。

报价

  报价是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的买入价卖出价中间价。报价以参考债务面值的百分比方式表示。

  适用规则:

  (1)报价方式的具体含义如下:

  (a)“买入价”:指从交易商取得其买入有关本金余额的参考债务的实盘报价;

  (b)“卖出价”:指从交易商取得其卖出有关本金余额的参考债务的实盘报价;

  (c)“中间价”:指从交易商处取得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算术平均值。

  (2)若交易双方未指定,则报价应为“买入价”。

  (3)报价应为“净价”(即不包含应计未付利息),除非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全价”(即包含应计未付利息)。

交易名义本金

  交易名义本金在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下,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以“交易名义本金”冠名的一个金额。

  适用规则:

  (1)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2)交易双方均在境内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名义本金应以人民币计价;交易一方在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下同)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名义本金也可以用外币计价,但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

  (3)若交易名义本金的金额超过信用保护买方拟购买信用保护的参考实体的相关参考债务金额或相关债务金额,交易双方应仔细考虑由此带来的杠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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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22 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https://www.nafmii.org.cn/ggtz/gg/202208/P020220831632482555610.pdf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