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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结算金额

债券衍生产品交易术语

  实物结算金额,是指就某一适用实物结算方式的债券衍生产品交易而言,计算机构确定的金额。

目录

实物结算金额具体内容

  (一)在该交易为债券远期交易的情况下:实物结算金额等于该交易下拟交付标的债券的全价金额的总和。如果该交易下的拟交付标的债券是以人民币计价发行,则其相应的实物结算金额的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以元表示;如果该交易下拟交付标的债券是以人民币之外的货币计价发行,则其相应的实物结算金额的币种为该货币,货币单位按照该币种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通行做法表示。

  但是,就某一拟交付标的债券而言:

  (1)若自该债券在结算日的上一个债券付息日(若在结算日之前该债券不存在任何债券付息日,则为该债券的债券起息日)(含该日)起至结算日止(不含该日)的期间内,该债券出现了付息债权登记日,则就该债券而言,其全价金额应为其净价金额;

  (2)若该债券在结算日出现了付息债权登记日,且至相关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结算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标的债券交割方未能把券面总额的该债券交割给实物结算支付方,则就该债券而言,其全价金额应为其净价金额;

  (3)若(i)交易双方约定实物结算干扰事件适用于该交易,(ii)实物结算干扰事件的发生,导致拟交付标的债券未能在原定的结算日全部交割给实物结算支付方,且(iii)自原定的结算日(含该日)起至上述未交割的拟交付标的债券完成实际交割之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未交割的拟交付标的债券出现了付息债权登记日,则就任何未交割的拟交付标的债券而言,其全价金额应为其净价金额。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若实物结算金额在进行上述调整之前已支付给了标的债券交割方,则标的债券交割方有义务将多收到的金额即时退还给实物结算支付方,但是其他适用的条款或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中适用于该交易的任何履约前提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该交易为其他类型的债券衍生产品交易的情况下:

  实物结算金额为该交易的交易确认书中约定(或依据交易确认书中所约定的方式确定)的并以此定义冠名的金额。交易双方在交易确认书中约定实物结算金额或其确定方式时,也应同时约定实物结算金额适用的币种和货币单位。

  实物结算金额相关术语解释

  1、实物结算方式

  实物结算方式,就某一适用实物结算方式的债券衍生产品交易而言,是指交易双方约定采用的支付实物结算金额和交割拟交付标的债券的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

  2、计算机构

  计算机构,就某一债券衍生产品交易而言,是指该交易的交易确认书中约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机构。计算机构可以由交易一方担任,或由交易双方共同担任,或由交易双方在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选定的任何第三方担任。计算机构进行具体计算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计算机构在履行其作为计算机构的职责时,不应被视为其是任何交易一方的受托人或顾问。

  3、全价金额

  全价金额,就某一债券远期交易和某一标的债券而言,是指券面总额下的该债券的交易全价的总和。

  4、净价金额

  净价金额是指,就某一债券远期交易和某一标的债券而言,是指券面总额下的该债券的交易净价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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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 年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https://www.nafmii.org.cn/ggtz/gg/201208/P020220117434236430919.pdf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