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结算支付日
实物结算支付日,就某一适用实物结算方式的债券衍生产品交易而言,是指该交易的交易确认书中约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日期。
实物结算支付日主要内容
若交易确认书未约定实物结算支付日,则实物结算支付日为结算日。若该日并非某一币种结算货币的支付营业日,则除非交易确认书中对此另有约定,否则与该结算货币相对应的实物结算金额的实物结算支付日为该日后该结算货币的第一个支付营业日。若(i)交易双方约定实物结算干扰事件适用于该笔交易,(ii)实物结算干扰事件的发生导致全部或部分拟交付标的债券未能在结算日通过相关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清算系统进行全部交割,并且(iii)该笔交易采用的是券款对付或见券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则就受到实物结算干扰事件影响的拟交付标的债券而言,其实物结算支付日按照实物结算干扰事件的救济措施中的约定进行调整。
实物结算支付日相关术语解释
1、实物结算方式
就某一适用实物结算方式的债券衍生产品交易而言,是指交易双方约定采用的支付实物结算金额和交割拟交付标的债券的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
实物结算支付方应按照约定的实物结算方式在相关的实物结算支付日支付实物结算金额,标的债券交割方亦应按照该约定的实物结算方式在相关的结算日交割与之相应的拟交付标的债券,但是其他适用的条款或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中适用于该交易的任何履约前提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项债券远期交易均应适用实物结算方式,但是交易双方约定适用其他结算方式,且适用的中国法律不禁止适用该结算方式的情况除外。
除非交易双方对此另行约定,否则若在该交易的交易日(含该日)到结算日(含该日)的期间内,该交易下标的债券的发行人(i)提前赎回了该标的债券的全部市场流通份额,或(ii)提前赎回了该标的债券的部分市场流通份额(前提是提前赎回采取的不是分期逐步偿还的方式)且其结果导致交易双方(或在交易双方不能即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计算机构)据此确定,标的债券交割方在结算日按照券面总额向另一方交割该标的债券变得不可能或商业上不合理或不切实际,则标的债券交割方无须在结算日实际交割券面总额的该标的债券,取而代之的是其应在结算日向另一方支付以下两项金额的总和:
(1)券面总额的该标的债券的回赎收益(在其扣除或预提任何税款之前)的总和,以及
(2)自发行人实际派发回赎收益之日起(含该日)至结算日止(不含该日)的期间内,上述金额的回赎收益累积的利息(按照银行间利率,采用平利的方式计息)的总和。
2、结算日
就某一适用实物结算方式的债券衍生产品交易而言,是指该交易的交易确认书中约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日期。若该日并非一个结算系统营业日,则除非交易确认书中对此另有约定,否则结算日为该日后的第一个结算系统营业日。若(i)交易双方约定实物结算干扰事件适用于该笔交易,且(ii)实物结算干扰事件的发生导致全部或部分的拟交付标的债券未能在结算日通过相关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清算系统进行交割,则就受到实物结算干扰事件影响的拟交付标的债券而言,其结算日按照实物结算干扰事件的救济措施中的约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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