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是审计人员为了行使审计职能、完成审计任务、达到审计目标所采取的方式、手段和技术的总称。
审计方法贯穿于整个审计工作过程,从制定审计计划开始,直至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做出审计决定和最终建立审计档案,都有运用审计方法的问题。
审计方法的分类
审计方法主要有三大类:
(一)按审查资料的顺序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
顺查法就是按照经济活动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从起点查到终点的审计方法。对会计资料的审查就是按照会计核算程序的先后顺序,依次审核和分析凭证、账簿和报表。
逆查法就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的相反顺序,从终点查到起点的审计方法。在财务收支审计中,这种审计方法就是按照会计核算程序的相反次序,先审查会计报表,从中发现错弊和问题,然后再有针对性地依次审查和分析报表、账簿和凭证。
(二)按审查资料的范围,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
详查法是对被审计单位某一期间内的全部证账表或某一重要(或可疑)项目所包括的全部账项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
抽查法是指在被审计单位某一时期内的全部会计资料中,选择其中某一部分进行检查的方法。
(三)按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的具体方式,审计方法大致可划分为三类10种。
1.以书面资料审查为基础的方法
这是审计中广泛使用的直接获取审计证据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审查的对象主要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1)审阅法。通过审查和翻阅凭证、账簿、报表以及计划、预算、决策方案、合同等书面资料,借以查明资料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从中发现错弊,收集书面证据。
(2)核对法。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其内在联系进行相互比较、核对,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3)分析法。是审计人员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的方法。
(4)重新计算法。重新计算是审计人员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的方法,如审计人员计算销售发票和存货的总金额、加总日记账和明细账、计算折旧费用等。重新计算的目的是验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中数据计算结果的正确性。重新计算取得的审计证据属于亲历证据,其可靠性较高。
2.以实物证实为基础的方法
主要是指审计人员收集书面资料以外的审计证据,对客观事物所有权、数量和价值等进行证实的审计方法。
(1)盘存法。清查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其他物资实际状况,进而形成实物证据以验证账实是否相符。盘存法按其组织方式,分为直接盘存和监督盘存两种。直接盘存是由审计人员亲自到现场盘点实物,证实书面资料同有关的财产物资是否相符的方法。监督盘存是指为了明确责任,审计人员不亲自进行盘点,而是由管理财产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实物盘点清查,审计人员只对实物盘点进行监督,如发现疑点可要求复盘核实。监督盘存一般用于数量较大的实物,如厂房、机器设备等。
(2)调节法。在审计某一项目时,为验证数据是否正确而对其中某些因素进行必要增减调节所采用的一种审计方法。如对银行存款实存数的审查,通常运用调节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企业单位与开户银行双方所发生的“未达账项”进行增减调节,以便根据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来验证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运用调节法还可以证实财产物资账实是否相符。
(3)重新操作法。重新操作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的方法。如在销售业务中,审计人员选择一笔销售业务,从销售到收款全过程,按照被审计单位规定的控制程序重新执行一遍,以验证既定的控制程序是否得到贯彻执行及其执行效果。采用重新操作方法时,审计人员选择若干笔业务,独立执行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的会计程序、内部控制系统中的控制程序等,其目的是验证被审计单位有关业务程序或控制活动执行的有效性。
3.以调查取证为基础的方法
主要是指审计人员通过调查、询问等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实际情况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其中最核心的是询问法。
(1)询问法。审计询问是指审计人员以提问的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有关人员获取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工作过程。在审计实践中,询问法逐渐成为审计人员经常使用的审计方法之一。审计人员往往运用询问法,迅速厘清重点事项的内在逻辑关系,判定产生违纪违法问题的环节,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从而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保障审计质量。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询问的方法获取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被审计事项新的线索,也可以验证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通过询问取得的多为书面证据或口头证据。通过询问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询问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询问事项、内容、方式和询问结果等情况。无论询问采用何种形式,都要注意从询问主体、询问对象、询问内容、询问时机、询问地点、询问策略六个方面予以把握。书面询问包括函证、问卷调查。函证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积极函证,又称肯定式函证,主要适用于金额较大和引起审计人员怀疑的审计事项,要求被函证单位对函询事项无论与事实是否相符都给予复函;二是消极函证,又称否定式函证,主要适用于金额较小、情况正常的一般审计事项,要求被函证单位对函证事项有异议时才给予复函。问卷调查主要是当被询问对象达到一定数量时,为了提高询问效率,采用事先设计好的问卷进行取证。如审计人员需要从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中普遍了解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需要从某一区域数量较大的民生资金领取人群中了解民生政策的执行情况,均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开展书面询问。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向相关人员进行审计询问时,应要求被询问人现场作出答复后形成书面记录,制作具有固定格式的审计询问笔录作为审计证据,以便查明和认定事实,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审计询问笔录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其本身的证明力较弱,难以单独证明事情真相,一般需要进一步得到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持和印证,和其他审计证据互相配合支持审计结论。特别是在行政证据向司法证据转换过程中,审计询问笔录应与各种审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配合使用,最大限度提高其证明力。
(2)观察法。观察法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办公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实地察看的方法。它通过审计人员的“眼见为实”,取得第一手审计资料作为审计证据,来证实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观察法确定有关行为符合相关规章制度、内部控制要求的程度,确定实物资产的数量和质量状况。观察法主要适用于审计人员对实物和有形资产进行的审计,或进行内部控制测评时采用。通常情况下,审计人员通过观察取得的证据多为实物证据、视听证据,或书面记录的行为证据。通过观察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必要时,可视具体情况和要求,对现场进行摄影拍照取证。
(3)鉴定法。如果书面资料、实物和经济活动等的分析、鉴别超过一般审计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水平,可邀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人员运用专门技术进行确定和识别。如对实物性能、质量、价值的鉴定,涉及书面资料真伪的鉴定,以及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鉴定等;如伪造凭证的人不承认其违法行为,可通过公安部门鉴定其笔迹,以确定其违法行为;还可以邀请工程质量方面的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等。鉴定法的鉴定结论必须是具体的、客观的和准确的,并作为一种独立的审计证据,详细地记入审计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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