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事务所
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有关对网络事务所独立性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符合网络事务所定义的实体,而无论该实体(如咨询公司)本身是否为会计师事务所。
网络事务所独立性要求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某一网络,应当与网络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个网络层面考虑独立性。如果网络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益和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在考虑独立性时一并考虑。
网络事务所的判断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构成联合体,旨在增强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这些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取决于具体情况,而不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是否在法律上各自独立。
在判断一个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运用职业判断来确定该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考虑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该联合体形成网络,并且这种判断应当在整个联合体内部得到一致运用。
1、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视为网络: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不视为网络:如果联合体之间分担的成本不重要,或分担的成本仅限于与开发审计方法、编制审计手册或提供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则不应当被视为网络;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实体以联合方式提供服务或研发产品,虽然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2、共享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权、控制权或管理权,应被视为网络。
3、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被视为网络。
4、执行同一经营战略
视为网络: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同一经营战略,应被视为网络。
不视为网络:如果一个实体与其他实体仅以联合方式应邀提供专业服务,虽然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5、使用同一品牌
视为网络: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使用同一品牌,应被视为网络。
不视为网络: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转让某一部分,但允许该部分在一定期间内继续使用其名称或名称中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不属于以合作为目的的联合体,因此不构成网络。
6、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视为网络: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应被视为网络。
不视为网络:在下列情形中,共享的资源被视为不重要:①共享的资源仅限于共同的审计手册或审计方法;②共享培训资源,而并不交流人员、客户信息或市场信息;③没有一个共有的技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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