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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税制的差异以及税收法规中的漏洞在从事跨国经营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少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目录

国际避税的原因

  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

  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躲避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义务。

  2、税率的差异。税率是税法的核心,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实中国家(地区)之间的税率差异很大,有的税率较高,有的税率却极低,甚至有的国家和地区根本不征所得税(税率为零)。这样,就为纳税人将所得从高税国(地区)转移到低税国(地区)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

  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为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然而,税收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很容易被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国际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规避有关国家的预提所得税

  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一国涉外税收法规中存在漏洞,也可以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创造有利条件。这方面的突出例子是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推迟课税规定。本来,发达国家制定推迟课税的规定是为了鼓励本国居民公司在海外子公司的发展,增强其与当地公司的竞争能力,但这一规定后来被许多跨国公司用来从事国际避税。它们在低税国或国际避税地建立自己的子公司,通过种种手段把利润转移到这些子公司,并将分得的利润长期滞留在海外子公司。由于可以享受推迟课税待遇,这些跨国公司就凭借这种手段成功地避开了居住国较重的税收。

  国际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主要有:

  1、跨国纳税人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是国际避税产生的最根本原因。

  2、低风险、高收益是国际避税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国际避税的方法

  国际避税的方法有:

  1、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纳税人对外投资时,可以根据合伙企业与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制差异,选择最有利的组织形式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2、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避税

  (1)跨国自然人可以通过迁移住所避免成为某一国的居民,从而躲避或减轻纳税义务。

  (2)跨国法人可以将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移居到低税区,避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纳税人,得以降低整个公司的税收负担。

  (3)企业也可通过跨国并购,将自己变成低税区企业的组成部分,实现税收从高税区向低税区的倒置。

  3、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跨国公司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利用各关联企业所在国的关税税率和所得税的差异,通盘考虑所有成员企业的收入和费用,通过内部转让价格处理关联交易,将费用和成本从低税区转移至高税区,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至低税区,以减轻整个集团在全球负担的关税和所得税。

  4、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一个第三国居民(缔约国的非居民)可以通过改变其居民身份,得以享受其他两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

  5、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选择债务性融资方式比权益性融资方式具有税收优势;很多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采用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税负低。

  6、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避税

  在实施普通法系的国家中,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普通法系下的全权信托,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分得利益,受益人就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同时,受托人所在地政府对信托财产获得的所得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遗产税

  7、利用避税港中介公司避税

  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或提供给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服务、技术,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部分所得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规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负。

  跨国公司使用的“双层爱尔兰”“双层爱尔兰荷兰三明治”“双层爱尔兰一荷兰一百慕大”架构,是利用中介公司避税的典范。

  8、利用错配安排进行避税

  纳税人在跨国交易中,利用两个国家对同一实体、同一笔收入或同一支出的税务处理规则的不同,同时规避或减轻跨国交易在两个国家的税负。

国际反避税

  国际反避税是指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针对纳税人各种形式的避税措施,采取的防止纳税人主体或客体进行转移、限制利用避税地等应对措施: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2、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实现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3、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4、转让定价调整。

  5、加强税收多边合作。

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区别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目的与动机都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税负。但是,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国际逃税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以各种非法手段来逃避税负,具有欺诈的性质,是非法行为。而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前,以合法的手段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从而达到逃避交税的目的,其行为是合法的,不具有欺诈性,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2、采用的方法不同。国际避税往往是公开利用了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合法方式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效果,而国际逃税行为基于欺诈的性质,决定了该行为只能表现为有意识地隐瞒、错误陈述、谎报、涂改、伪造等非法方法。

  3、后果不同。国际逃税直接后果表现为世界范围内税基总量的减少;而国际避税一般并不改变世界范围内的税基总量,仅仅造成税基总量中适用高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免税的那部分的转移

  4、处理方法不同。对于国际逃税,有关国家可根据国内税法或税收协定补征税款和加处罚金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际避税,一般来说,各国税收当局所能采取的措施,只是修改和完善有关税法,堵塞可能为纳税人所利用的漏洞,并不能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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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简述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区别_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网   http://jxjg.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96230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