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可用财力
地方可用财力的主要内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划分,地方可用财力主要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转移性收入四大部分。
税收收入是指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其他税收收入等。
非税收入是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而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具体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转移性收入反映政府间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以及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拨收入。包括:税收返还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调入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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