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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收入

  转移收入是依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置的“转移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4301,属于收入类科目。

目录

转移收入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财政专户收入。

  二、转移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退回转移收入时,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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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附件)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bs.mof.gov.cn/zhengcefabu/201901/t20190102_3112357.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