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收益
委托投资收益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省级基金)或间接(非省级基金)委托国家授权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所取得的净收益或发生的净损失。
二、委托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省级基金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委托投资资金投资收益确认通知,按照应当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总金额,借记或贷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科目。
(二)非省级基金收到上级有关委托投资资金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暂付款(委托上级投资)”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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