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
三税分别指国有三税和地方三税,国家税务总局对三税的定义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但目前只有两税,就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已取消)。地方三税为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
国有三税
1、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消费税的特点: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3、征收方法具有选择性;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5、税负具有转嫁性。
3、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业务取得的营业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流转税的一个税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税目分有九个,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金融保险业适用8%的税率(按3%税率计征部分由国税征管,按5%税率计征部分由地税征管,另外国家政策性银行适用5%税率);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弹性税率,我省统一定为10%。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以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注明: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即标志着营业税正式取消。
地方三税
1、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教育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是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
其中,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3、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按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和镇以及其他地区,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于1985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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