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县区级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主管部门
税务总局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县以上税务机关
四、实施机关
县级税务部门
五、审批层级
县级
六、许可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
七、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代理委托书;
(五)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其中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由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申请材料电子件,对其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提供原件的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八、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对收到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税务机关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审查
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同时参考税收大数据审查申请的合理性。按规定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对查验情况通过录像或者照相予以记录,并在查验结束后填写调查表,提出调查意见。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按程序报送下一环节审核。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局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三)决定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1.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税务网站等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内容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许可生效期、许可机关等。公示时长为长期。
2.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变更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上述程序实施审批,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受理、审批和送达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
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承诺审批时限
1.一般规定
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特别规定
(1)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①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②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③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3.各省税务局可以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办结时限。
(四)承诺送达时限
自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一)文书名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有效期限:无限期
(三)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最高开票限额相关规定
1.税务机关应在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税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领用数量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应当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纳税信用为A级,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除外),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超过十万元的,税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开展实地查验,并提出处理意见。
5.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型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合理核定和动态调整: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新办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的新办分支机构以及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信誉好的纳税人,有大额交易意向并能够提供相关合同、协议、运输工具等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进行核定;对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月申报销售收入低于3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应依法核减其专用发票版次用量;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6.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后,提醒纳税人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纳税服务部门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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