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办税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范围
一般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范围包括(以江西省为例):
(一)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或设立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及非正常户解除;
(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确认;
(四)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
(五)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
(六)开通网上办税(含移动办税、自动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
(七)办理退抵税费;
(八)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九)县级以上(含)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名办税的其他事项。
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的采集内容
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的采集内容包括(以江西省为例):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影印件、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人像信息、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等。
这里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具体为: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纳税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办税人员是自然人纳税义务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已被采集的身份证件原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也应当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二)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
(三)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四)县以上(含)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信息的。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江西省各办税服务厅受理规定的涉税事项申请时,应当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验证。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验证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应当先采集其身份信息,经验证后办理。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授权、税务代理人代理权限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办理办税人员信息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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