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教育费附加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政府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2102其他应交税费”下设立的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编号为210202,属于负债类科目。
应交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
发生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教育费附加金额: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
贷:其他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实际缴纳时: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贷:资金结存
其他应交税费科目解读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应交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交税费,直接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应交资源税”、“应交环境保护税”等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
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专项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在预算管理中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在预算管理中,地方教育附加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一、征收范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同。凡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缴费主体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缴费人。凡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注: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四、征收期限按次、按月或按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期限与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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