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车船税
应交车船税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政府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2102其他应交税费”下设立的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应交车船税”,科目编号为210204,属于负债类科目。
应交车船税的会计分录
发生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教育费附加金额: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
贷:其他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不涉及预算会计业务
实际缴纳时: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等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贷:资金结存
其他应交税费科目解读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应交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交税费,直接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应交资源税”、“应交环境保护税”等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
三、其他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支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以外人员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三)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应交所得税)。
(四)单位实际交纳上述各种税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应交所得税等),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车船税概述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船舶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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